菜单

【20230201177020】王某新故意杀人案——对虽然自首但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的被告人,可依法不予从轻处罚

有效

发布于 2023-02-01 / 0 阅读 /

本文目录

【20230201177020】王某新故意杀人案——对虽然自首但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的被告人,可依法不予从轻处罚

  【关键词】

  刑事 故意杀人罪 恶意自首 情节恶劣 后果严重 不予从轻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新与被害人韩某某于 2006 年 3 月起同居,后育有一女。2009 年 2 月二人协议分手,此后不断纠缠韩某某,并亲自或雇人对其进行跟踪,当得知韩某某与其他男子交往后,王某新心生怨恨,起意报复。2009 年 4 月 13 日 17 时许,王某新携带事先购买的四把尖刀来到天津市某家属院南侧入口处,拦截租住于此的韩某某,持尖刀猛刺韩某某颈、腹、背部等处数刀,致韩某某颈内静脉、心脏、肝脏被刺破,失血性休克死亡。行凶后,王某新投案自首。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9 年 10 月 14 日作出(2009)一中刑初字第 100 号判决:被告人王某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未上诉、抗诉。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 2010 年 4 月 7 日作出(2010)津高刑一核字第 10 号刑事裁定,同意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依法裁定核准被告人王某新死刑。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王某新行凶后主动投案, 并如实供述罪行, 构成自首, 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

  1. 被告人王某新主观恶性深。经查,王某新与被害人韩某某自 2006 年起同居, 同居期间王某新经常偷拿韩某某的首饰和家里的零用钱在外玩乐, 并曾偷拿家中的存折,在将钱花光后, 怕韩某某责怪而报假案。韩某某在多次劝说无效后, 提出与王某新分手, 二人于 2009 年 2 月 4 日协议解除同居关系。二人分手后, 王某新多次纠缠韩某某, 并亲自或雇人进行跟踪, 在得知韩某某新交男友后, 心生妒恨, 决意杀人,并特意准备数把杀猪刀用以作案。韩某某因王某新好吃懒做而与其协议解除同居关系并无过错, 王某新不仅不予反思, 反而滋生报复之念, 特别是发现韩某某与他人交往后, 产生强烈的杀人欲念, 并为此进行充分的准备。从王某新预谋及整个行凶过程来看, 其杀人意志坚决, 主观恶性极深。

  2. 被告人王某新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经查,王某新在决意杀人后, 携带事先购买的四把尖刀, 在韩某某所在小区门口守候, 当韩某某明确表示不愿与其复合后, 遂当众行凶, 持刀疯狂刺扎韩某某颈、胸等要害部位, 致韩某某颈部肌群部分断裂, 左侧颈内静脉横断, 颈椎骨折, 部分颈髓外露, 心脏、肝脏被刺破, 事后还故意将尖刀留在了韩某某的颈部, 致韩某某当场死亡。王某新作案手段残忍, 犯罪情节特别恶劣, 犯罪后果特别严重。

  3. 被告人王某新自首有规避法律、逃避处罚之嫌。经查,被告人王某新杀人后, 当即报警投案, 从其犯意的产生及行凶的经过看, 其杀人意志坚决, 犯罪手段残忍, 犯罪后果严重。虽然自首不问目的, 但王某新作为一个心智健全的成年人, 明知其行为的后果及所应受到的处罚, 其此时投案, 决非出于真诚悔过, 而是出于规避法律、逃避处罚的目的。

  综上,被告人王某新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虽然本案系因婚姻矛盾引发, 且王某新有投案自首情节, 但鉴于被害人在案件起因上并无过错, 王某新在公共场所持械行凶, 杀人意志坚决, 作案手段残忍, 罪行极其严重, 故对其不足以从轻处罚。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 8 条的规定,虽然具有自首情节, 但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被告人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 或者在犯罪前即为规避法律、逃避处罚而准备自首的, 可以不从宽处罚。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232 条、第 67 条第 1 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 8 条

  一审: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9)一中刑初字第 100 号判决(2009 年 10 月 14 日)

复核: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0)津高刑一核字第 10 号裁定(2010 年 4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