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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01179012】吴某超故意杀人案——在押的犯罪分子违反监规获取线索并检举揭发的,不能认定为立功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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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2023-02-01 / 0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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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01179012】吴某超故意杀人案——在押的犯罪分子违反监规获取线索并检举揭发的, 不能认定为立功表现

  【关键词】

  刑事 故意伤害罪 在押违反监规 犯罪线索 检举揭发 立功

  【基本案情】

  2007 年 2 月 11 日 18 时许, 同案被告人万某在湖北省应城市某酒店就餐时, 看见被害人田某某也在此就餐, 因田某某曾经殴打万某的手下人员, 万某起意报复田某某, 遂当众打田某某一耳光。被他人劝止后, 万某又指使被告人吴某超、同案被告人杨某伟等人围堵酒店门口, 意欲继续殴打田某某。当田某某走出酒店大门时, 杨某伟首先上前击打田某某头部一拳, 吴某超等人也上前对田某某拳打脚踢。其间, 吴某超持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向田某某头部击打数下, 又将弹簧刀刀刃弹开, 向田某某捅刺两刀, 致田某某急性循环功能障碍死亡。

  另查明,上诉期间, 被告人吴某超被羁押在看守所, 通过违规会见亲属获悉同案犯杨某伟的电话后提供给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据此线索将批捕在逃的杨某伟抓获归案。

  此外,被告人吴某超的亲属主动赔偿被害人田某某亲属的经济损失 7 万元, 被害人亲属出具书面谅解书, 对吴某超表示谅解。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7 年 9 月 10 日作出(2007)孝感法刑初字第 25 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吴某超犯死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一审宣判后, 被告人吴某超提出上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10 年 8 月 17 日作出(2010)鄂刑一终字第 034 号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改判上诉人吴某超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上诉人吴某超受人指使, 伙同他人参与殴打被害人田某某并致其死亡的行为, 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吴某超直接致人死亡, 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在上诉期间, 吴某超亲属通过在看守所的熟人关系, 私自会见吴某超, 并向吴某超提供在逃同案犯的电话线索, 吴某超将该线索提供给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据此将在逃同案犯抓获。因吴某超系通过违反监规私自会见亲属获得立功线索, 其行为不具有正当性, 依法不能认定为立功, 也不能据此对其从轻处罚。但鉴于吴某超系在他人指使下临时起意实施伤害行为, 犯罪后能认罪、悔罪, 其亲属能积极代为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 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故对吴某超判处死刑, 可不立即执行。据此, 一、二审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 4 条第 1 款的规定, 犯罪分子被羁押后与律师、亲友会见过程中违反监管规定, 获取他人犯罪线索并“检举揭发”的, 不能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68 条、第 234 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 4 条第 1 款

  一审: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孝感法刑初字第 25 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2007 年 9 月 10 日)

  二审: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鄂刑一终字第 034 号刑事判决(2010 年 8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