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201185003】顾某军猥亵儿童案——通过网络“隔空猥亵”的可构成猥亵儿童罪
【关键词】
刑事 猥亵儿童罪 网络“隔空猥亵”
【基本案情】
2021 年 6 月至 2022 年 1 月间,被告人顾某军为满足自身性刺激,通过班级群,主动添加其儿子同班多名女同学的微信、QQ,后通过微信、QQ 等聊天工具,多次向其中 3 名被害人(均未满 14 岁)发送淫秽表情、小视频及其本人手淫视频、生殖器照片等,并采用威胁、引诱等手段向该 3 名被害人索要私密部位照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于 2022 年 9 月 19 日作出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顾某军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被告人顾某军为满足自身性刺激,通过网络“隔空猥亵”,多次向 3 名未满 14 周岁女童发送淫秽视频和照片,并采用威胁、引诱等手段索要裸照,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顾某军猥亵儿童多人、多次,对被害人的人格尊严、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影响,依法应当加重处罚。顾某军经传唤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故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裁判要旨】
通过网络“隔空猥亵”,虽未直接与被害儿童进行身体接触,但行为符合猥亵儿童罪构成要件,尤其是在被害人裸照或不雅视频被行为人掌握后,一方面极易在互联网上传播,一方面易被行为人用于胁迫继续对被害人实施猥亵甚至强奸犯罪,对被害儿童身心造成严重影响,危害性不亚于传统接触式猥亵行为,故可根据具体情节,以猥亵儿童罪定罪处罚。2023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此明确规定:胁迫、诱骗未成年人通过网络视频聊天或者发送视频、照片等方式,暴露身体隐私部位或者实施淫秽行为,符合刑法第 237 条规定的,以强制猥亵罪或者猥亵儿童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