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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01356024】王某贩卖、制造毒品案――使用尚未列入《易制毒化学品名录》的化学原料生产含有毒品成分的饮料并销售的,应认定为贩卖、制造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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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2023-06-01 / 0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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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01356024】王某贩卖、制造毒品案——使用尚未列入《易制毒化学品名录》的化学原料生产含有毒品成分的饮料并销售的,应认定为贩卖、制造毒品罪

  关键词:刑事 贩卖、制造毒品罪 易制毒化学品名录 化学原料 饮料
  基本案情
  2013 年 7 月,被告人王某注册成立成都陆柒捌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自 2016 年开始,王某多次以成都陆柒捌公司的名义购买γ-丁内酯,在家独自将γ-丁内酯与香精混合,制成混合液体并命名为“香精 CD123”。2016 年 5 月,王某在隐瞒“香精 CD123”含γ-丁内酯成分的情况下,委托广东某加德公司为“香精 CD123”粘贴“果味香精 CD123”的商品标签,并安排广东某加德公司将已贴牌的“果味香精 CD123”通过物流发往其指定的位于广东省中山市的中山某豪公司。中山某豪公司收到“果味香精 CD123”后,按照王某提供的配方和技术标准,加入水和其他辅料进行来料加工,制成“咔哇稹币禾逡料。王某将“咔哇稹币禾逡料卖给总经销商四川某道公司,由四川某道公司通过各级经销商将“咔哇稹币禾逡料销往深圳、贵阳、广州等地娱乐场所,各级经销商亦自行销售。2017 年 2 月至 8 月间,王某累计购买γ-丁内酯 3575 千克。5 月至 8 月,中山某豪公司共收到“果味香精 CD123”1853 千克。王某通过四川某道公司销售“咔哇稹币禾逡料 52355 件(24 瓶 / 件,275ml/ 瓶,下同),销售金额 1158.704 万元。
  2017 年 9 月 9 日,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接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通报:夜店市售的“咔哇稹币禾逡料经公安部检测含有γ-羟丁酸,应立即对成都陆柒捌公司进行调查。同日,青羊区分局对本案立案侦查,后在王某家中将其抓获,并在其家中及成都陆柒捌公司租用的仓库内查获“咔哇稹币禾逡料共计 723 件零 25 瓶,各地亦陆续召回“咔哇稹币禾逡料 18505 件。前述涉案物品及查获的“咔哇稹币禾逡料均被扣押。
  公安机关对中山某豪公司提供的“果味香精 CD123”和在王某家中、仓库查获以及从市场召回的“咔哇稹币禾逡料随机抽样,并送鉴定机构进行精神管制药物γ-羟丁酸的成分和含量鉴定。经鉴定:送检的 3 份“果味香精 CD123”样本中γ-羟丁酸含量分别为 44000ug/ml、2000ug/ml 和 2000ug/ml;送检的“咔哇稹币禾逡料中检出 80.3ug/ml 至 7358ug/ml 含量不等的γ-羟丁酸。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6 月 22 日作出(2018)川 0105 刑初 765 号刑事判决:被告人王某犯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四百二十七万元。宣判后,王某提起上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9 月 18 日作出(2020)川 01 刑终 624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王某贩卖、制造毒品数量大,其行为已构成贩卖、制造毒品罪。针对王某及辩护人所提王某没有制造毒品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其超限量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应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定罪处罚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王某明知使用γ- 丁内酯作为生产原料会产生毒品成分,购买并使用γ- 丁内酯调制成混合原料“香精 CD123”,委托他人采用其指定工艺和配比,利用混合原料加工制成含有毒品γ- 羟丁酸成分的液体饮料“咔哇稹辈⒍酝獯罅肯售,其行为已符合贩卖、制造毒品罪的构成要件,故该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虽然γ-丁内酯尚未被列入《易制毒化学品名录》,但γ-羟丁酸则是已列入《精神药品品种目录(2013 年版)》的精神管制药物,属于刑法规定的毒品范畴。行为人明知使用γ-丁内酯作为生产原料会产生γ-羟丁酸,仍购买并使用γ-丁内酯加工制成含有γ-羟丁酸的液体饮料并对外销售的,属贩卖、制造毒品行为,应以贩卖、制造毒品罪定罪处罚。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347 条
  一审: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8)川 0105 刑初 765 号刑事判决(2020 年 6 月 22 日)
  二审: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 01 刑终 624 号刑事裁定(2020 年 9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