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601356044】黄某某贩卖毒品案――贩毒人员住处查获的毒品应认定为其贩卖的毒品
关键词:刑事 贩卖毒品罪 K 粉疑似物 冰毒疑似物 认知错误 犯罪未遂
基本案情
被告人黄某某欲购买毒品,通过朋友介绍联系上某省某市一男子。黄某某在某市该男子居住的出租屋内,以 5800 元购买 15 克 K 粉疑似物,以 3300 元购买 21 克冰毒疑似物,又给该男子转账 1000 元好处费,共计 10100 元。黄某某将购买的毒品疑似物添加食盐后,按照每包 0.9 克左右的重量予以分包,并以每包 500 元钱的价格进行出售。2020 年 12 月 10 日 12 时,黄某某卖给吸毒人员李某某 1 包 K 粉疑似物。12 月 14 日 19 时、12 月 15 日 13 时、19 时,黄某某分三次以每次 1 包卖给吸毒人员李某某 3 包 K 粉疑似物。12 月 15 日,黄某某在准备向梁某某出售 K 粉疑似物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当场从黄某某身上搜出 4 包 K 粉疑似物。另查明,公安人员在黄某某的家中卧室床铺下面,搜出冰毒疑似物 27 包、K 粉疑似物 12 包。经称重,黄某某被抓获时身上搜出的 4 包 K 粉疑似物及在其家中搜出的 12 包 K 粉疑似物,净重总计为 14.54 克,27 包冰毒疑似物净重总计为 21.33 克。经鉴定,上述 K 粉疑似物、冰毒疑似物均不是毒品。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5 月 26 日作出(2021)豫 0425 刑初 66 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黄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被告人黄某某未提起上诉,检察院未抗诉,判决已生效。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毒品管理规定,预谋购买毒品后再多次贩卖获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黄某某被抓获后的尿检显示呈阴性,证实黄某某没有吸食毒品的行为。黄某某在侦查阶段供述其不吸毒,购买毒品再卖给别人目的是从中赚钱。搜查笔录等证实在黄某某家中搜出冰毒疑似物 27 包、K 粉疑似物 12 包。针对黄某某将购买的冰毒疑似物拆分成 27 包的事实,其不能作出合理解释,亦不能提供自己吸食的证据。综合上述证据分析,黄某某购买 21 克冰毒疑似物,在主观上具有贩卖毒品的故意,应认定为贩卖毒品罪。毒品鉴定意见等证实,黄某某贩卖的毒品疑似物经鉴定均非毒品,故黄某某因对所贩卖毒品事实的认知存在错误,其贩卖毒品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
裁判要旨
1. 对于在贩毒人员住处查获的毒品,应当客观看待被告人提出的所查获毒品并非贩毒人员用于贩卖的反证意见,包括其为他人保管用于吸食的毒品,为犯罪分子窝藏毒品,持有捡拾、用于治病的毒品等。对于有证据能够印证被告人主观贩卖毒品的犯罪故意,被告人又不能对其持有毒品作出合理解释的,应认定为贩卖毒品的行为。
2. 因被告人认知错误,贩卖的毒品疑似物经鉴定非毒品的,其贩卖毒品行为属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应当认定为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347 条
一审: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2021)豫 0425 刑初 66 号刑事判决(2021 年 5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