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101354002】陈某滥伐林木案――自愿承担碳汇赔偿弥补生态损害情节的处理
关键词:刑事 滥伐林木罪 森林碳汇 生态修复 量刑情节
基本案情
2020 年 12 月 9 日至 10 日,被告人陈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形下,擅自雇请工人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雁石镇龙康村“新竹坑头”山场砍伐其所有的杉木。陈某将一部分砍伐的杉木以每立方 600 元价格出售给他人,共计获利 5200 元,另一部分砍伐的杉木遗留在山场。经龙岩市新罗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中心鉴定,被告人陈某砍伐杉木立木蓄积量为 31.6064 立方米。案发后,被告人陈某于 2021 年 1 月 21 日主动到龙岩市公安局雁石森林派出所投案。公安人员在案发山场发现陈某遗留的杉原木材积 6.57371 立方米。鉴于杉原木不利于保存,公安机关经陈某同意后将上述遗留的杉原木按市场价出售给龙岩市骏兴工贸有限公司,扣除相应的生产工资及运费后折价 3600 元。公安机关于 2021 年 2 月 4 日向陈某扣押非法所得款 5200 元及杉木变价款 3600 元。被告人陈某在审查起诉阶段由律师见证下与公诉机关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2022 年 4 月 6 日被告人陈某签订《自愿修复补偿承诺书》,表示愿意对其行为造成的破坏承担修复和补偿责任,据此新罗法院根据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和龙岩市林业局颁布的《龙岩市关于在刑事犯罪案件中开展司法修复森林碳汇补偿机制工作指引(试行)》(岩中法〔2022〕19 号)规定,函告龙岩市新罗区林业局,该局委派林业专业技术人员制定修复方案确定补植复绿所需费用 21000 元,并出具《碳汇价值损失评定意见书》评定陈某砍伐杉木造成被毁森林资源丧失吸附碳服务功能的碳汇价值损失为 1966.99 元。后,被告人陈某与新罗区林业局雁石林业站签订《森林生态恢复补偿协议书》,约定按修复方案缴纳生态修复履约金 21000 元用于异地修复,承担森林碳汇补偿金 1966.99 元。被告人陈某已缴付上述款项共计 22966.99 元。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 2022 年 4 月 14 日作出(2022)闽 0802 刑初 290 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陈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二、公安机关向陈某扣押的八千八百元,属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陈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请他人砍伐其所有的林木,立木蓄积共计 31.6064 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陈某主动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是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陈某主动退赃,且与新罗区雁石林业站签订森林生态恢复补偿协议书,对自己犯罪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应承担修复和补偿责任有充分的认识,在无法原地修复破坏地植被的情况下,愿意缴纳与修复破坏地等值生态修复履约金和森林碳汇补偿金共计 22966.99 元,并实际缴交履行,认罪态度较好,悔罪表现明显,依法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亦认为被告人陈某自愿承担因其行为造成森林生态破坏的植被修复及补偿森林碳汇损失的费用,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赔偿碳汇损失是生态环境服务功能修复的一种方式,属于生态修复的范畴。行为人自愿承担碳汇赔偿弥补生态损害的,可在量刑时酌情从宽。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345 条第 2 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1234 条、第 1235 条
一审: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22)闽 0802 刑初 290 号刑事判决书(2022 年 4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