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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01104001】谢某勇伪造货币案――伪造货币罪犯罪既遂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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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2024-02-01 / 2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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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01104001】谢某勇伪造货币案――伪造货币罪犯罪既遂的认定

  关键词 刑事 伪造货币罪 印刷完成 未切割 犯罪既遂
  基本案情
  2020 年 9 月,被告人谢某勇订购了印有“毛泽东”“100”水印的 A4 道林打印纸、人民币模板、打印机等伪造人民币的工具,开始在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某广告公司一楼仓库内伪造假币。同月 27 日,公安人员在上述仓库抓获谢某勇,现场查获已印刷但尚未切割的面额 100 元的人民币共计 51 张(经鉴定,均为假币)及用于伪造假币的 U 盘、笔记本电脑、打印机、A4 道林打印纸等工具。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7 月 21 日作出(2021)粤 0605 刑初 1604 号刑事判决:被告人谢某勇犯伪造货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宣判后,谢某勇提出上诉。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9 月 16 日作出(2021)粤 06 刑终 707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伪造的假币已印刷完成但尚未切割,是否构成犯罪既遂。伪造货币罪,是指没有货币制作、发行权的人非法制造假币,冒充真币的行为。该犯罪行为的关键步骤在于仿照真货币的图案、形状、色彩等特征制造出与真币外观相同的假币,属于行为犯。本案中,被告人谢某勇经购买设备、纸张及调试印制,已经伪造出具备人民币样式的印制品,外观已整体成型,被查获的假币虽然还未进行切割,未完成伪造的全部环节,但其主要印制工序已经完成,在外观上已经足以使人误认为是真币,应当认定为犯罪既遂。故法院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伪造货币犯罪侵害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对于行为人实施仿照真币的非法制造行为,已使假币在图案、形状、色彩等方面具备了真币的基本要素,足以使一般人误认为是真币的,应当认定构成伪造货币犯罪既遂。对已伪造货币进行切割、剪裁,仅是伪造货币的次要、辅助环节,不影响对伪造货币犯罪既遂的认定。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170 条
  一审: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21)粤 0605 刑初 1604 号刑事判决(2021 年 7 月 21 日)
  二审: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 06 刑终 707 号刑事裁定(2021 年 9 月 16 日)
  本案例文本已于 2024 年 12 月 13 日作出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