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201182023】杨某毅强奸案――以特别残忍手段奸杀未成年人案件中自首情节对量刑的影响
关键词 刑事 强奸罪 未成年人保护 自首 死刑适用 从严惩处
基本案情
2018 年 10 月 4 日 12 时许,被告人杨某毅看到被害人王某某(化名,女,殁年 10 岁)独自到杨某毅家楼下百香果收购点卖百香果,遂产生奸淫杨某某之念。杨某毅抢先到王某某返家必经的一竹丛中守候,并拦住途经此地的王某某并强行将其抱至附近山上。途中,杨某毅强行脱下王某某的裤子,并用手掐王某某的颈部致其昏迷,后将昏迷的王某某装进王所携蛇皮袋中带至山顶。王某某苏醒后从蛇皮袋里往外爬。杨某毅见状再次用手掐王某某颈部,并持随身携带的折叠刀捅刺王某某双眼,割刺王某某颈部。待王某某无力挣扎后,杨某毅对王某某实施了奸淫,并拿走王某某卖百香果所得的人民币 32 元。之后,杨某毅再次将王某某塞进蛇皮袋中,并用树藤捆扎袋口,以踢、滚等方式连袋带人移至山脚。怕王某某不死,杨某毅将蛇皮袋丢入水坑中浸泡一段时间后,才将蛇皮袋提起,搬至附近一山坡草丛中藏匿,随即逃离现场。经鉴定,王某某系因被他人强奸伤害过程中胃内容物反流进入气管、支气管和气管被锐器刺破,气管外周围血管损伤出血,血液直接流入气管、支气管,造成气管、支气管填塞导致机械性窒息而死亡。案发后,公安机关在排查过程中对杨某毅进行询问,杨某毅未承认作案。同月 6 日 2 时许,杨某毅在其父陪同下投案。
另查明,被告人杨某毅案发前有多次骚扰、猥亵其他未满十四周岁幼女的行为。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7 月 12 日以(2019)桂 07 刑初 34 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某毅犯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杨某毅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3 月 25 日以(2019)桂刑终 326 号刑事判决,以强奸罪改判杨某毅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裁判生效后,被害人近亲属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2020 年 11 月 3 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决定,指令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该案。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12 月 25 日以(2020)桂刑再 6 号刑事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杨某毅犯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最高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1 月 27 日以(2021)最高法刑核 78493152 号刑事裁定核准被告人杨某毅死刑。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人杨某毅在其父规劝、陪同下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是否应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根据刑法规定,有自首情节的,可以从宽处罚,并非应当从宽、一律必须从宽。本案中,被告人杨某毅虽有自首情节,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主要理由有:第一,杨某毅采用暴力手段奸淫的对象系年仅十周岁的幼女,应从严惩处。第二,杨某毅事先预谋,携带刀具强行劫持幼女,采用掐颈、用刀捅刺双眼、捅刺颈部等极端残忍手段实施奸淫,且奸淫后将王某某用袋套住,以扔、踢、滚等方式带到山下,怕其不死又浸入水坑,并藏匿尸体,犯罪动机极其卑劣,犯罪情节、性质特别恶劣,手段极其残忍。第三,杨某毅在侦查人员将其作为怀疑对象进行询问时否认犯罪,后迫于侦查活动的巨大压力,才在其父规劝、陪同下投案。杨某毅到案后虽认罪,但始终无实质性悔罪表现。杨某毅投案虽对案件侦破起到积极作用,但并未达到至关重要的程度。
综上,被告人杨某毅以暴力手段奸淫幼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杨某毅奸淫年仅十周岁的幼女, 并致被害人死亡,手段极其残忍,情节、性质极其恶劣,社会影响极坏,罪行极其严重,虽有自首情节,但不足以从轻处罚。
裁判要旨
具有自首情节的,是否从宽处罚以及从宽幅度,应当综合考虑犯罪性质、情节、手段、侵害对象、危害后果、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以及行为人的投案动机、原因,是否真诚悔罪等因素予以裁量。对于犯罪性质、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行为人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的,依法可以不予从宽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