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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01184003】王某合强制猥亵案――利用被害人误认医疗检查行为不知反抗之机而猥亵的,属于强制猥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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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2024-02-01 / 1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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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01184003】王某合强制猥亵案――利用被害人误认医疗检查行为不知反抗之机而猥亵的,属于强制猥亵

  关键词 刑事 强制猥亵、侮辱罪 医务人员 医疗检查 不知反抗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合系北京市朝阳区某医院内科医生。2020 年 11 月 5 日至 6 日,王某合在其诊室内对学生进行内科体检的过程中,以检查需要为名,要求被害人牛某某、关某某等多名学生脱去内裤,采用触摸阴部等方式实施猥亵。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4 月 12 日作出(2021)京 0105 刑初 394 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某合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宣判后,被告人王某合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6 月 18 日作出(2021)京 03 刑终 383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人王某合违规触摸体检对象阴部的行为是否构成强制猥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强制猥亵他人的手段包括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该规定中的“其他方法”,是指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以外的使他人或被害妇女不能抗拒的方法。例如,利用封建迷信、假借诊疗需要等使被害人不知反抗的,均属于其他方法。医务工作者的诊疗行为具有专业性和规范性,病患、体检者通常会听从医务工作者指示,医务工作者利用此种情境下被害人不知反抗之机而实施猥亵的,属于以其他方法强制猥亵。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合为追求性刺激,利用被害人误以为是医疗检查行为而不知反抗之机实施猥亵,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王某合所在医院出具的《幼师体检内科检查常规》等书证以及该医院相关证人证言均证实,内科检查不涉及妇科阴部检查,不需要女性被检查者脱掉内裤,即使检查腹股沟浅表淋巴结,被检查者也可穿着内裤。王某合为被害人进行内科体检时,脱去被害人内裤、触摸被害人阴部等行为,不属于内科检查的常规操作,系非正常行为。故而,法院认定被告人王某合的行为构成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裁判要旨
  医务工作者利用医疗检查情境下被害人不知反抗之机而实施猥亵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以 "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依法以强制猥亵罪论处。实践中,需结合在案证据查明医务工作者在诊疗工作中所实施的行为,是否属于职责范围内的正常诊疗行为,是否系诊疗所必需的检查手段。对于以追求性刺激为目的,故意明显超出职责范围实施相关行为的,应当依法认定为强制猥亵行为。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237 条第 1 款
  一审: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1)京 0105 刑初 394 号刑事判决(2021 年 4 月 12 日)
  二审: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 03 刑终 383 号刑事裁定(2021 年 6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