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201185004】商某猥亵儿童案――以引诱手段隔空猥亵儿童的,构成猥亵儿童罪
关键词:刑事 猥亵儿童罪 网络隔空猥亵 司法认定
基本案情
2020 年 2 月、2021 年 9 月,被告人商某通过 QQ 分别结识被害人孙某某(系化名,女,时年 13 岁)、李某某(系化名,女,时年 11 岁),在明知二被害人系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情况下,仍要求对方拍摄探、搓自己身体敏感部位的照片、视频等供其观看。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 2022 年 8 月 24 日以(2022)皖 0191 刑初 415 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商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宣判后,被告人商某提出上诉。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2 年 11 月 29 日以(2022)皖 01 刑终 844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商某为满足自己的性刺激,通过网络向 2 名不满 14 周岁幼女多次发送淫秽照片和视频,引诱被害人拍摄隐私部位的照片和视频并发送给其供其观看,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商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故一、二审依法作出上述裁判。
裁判要旨
猥亵儿童罪的构成要件不需要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行为人通过网络以引诱的手段隔空猥亵儿童,表面上被害人是自愿为之,但实质是行为人利用了儿童身心发育不成熟、缺乏辨别是非的能力、不能正确认识和理解性行为及危害后果的特点,符合猥亵儿童罪的构成要件,依法以猥亵儿童罪定罪处罚。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237 条
一审: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2)皖 0191 刑初 415 号刑事判决(2022 年 8 月 24 日)
二审: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皖 01 刑终 844 号刑事裁定(2022 年 1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