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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01188001】张某红拐卖妇女案――明知他人拐卖妇女而提供帮助,即使未获利,亦构成拐卖妇女罪的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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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2024-02-01 / 2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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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01188001】张某红拐卖妇女案――明知他人拐卖妇女而提供帮助,即使未获利,亦构成拐卖妇女罪的共犯

  关键词 刑事 拐卖妇女、儿童罪 介绍买家 未获利 共犯
  基本案情
  2009 年 10 月份,一名自称叫谷某的女子(国籍不明、在逃)带一外籍女子王某某(化名,被害人)来到位于内蒙古自治区某地的被告人张某红家中,要求张某红帮助出卖王某某,张某红帮助谷某以 6 万元的价格将王某某卖给村民刘某某。2010 年 11 月,谷某又带一外籍女子金某某(化名,被害人)来到张某红家中,要求张某红帮助出卖金某某,张某红遂帮助谷某以 5 万元的价格将金某某卖给村民李某某。两次帮助买卖妇女过程中,张某红均未获利。
  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于 2022 年 6 月 21 日以(2022)内 2223 刑初 55 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某红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宣判后,张某红提出上诉。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2 年 8 月 22 日以(2022)内 2223 刑终 120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张某红虽未获利,但其为他人拐卖妇女介绍买家、提供帮助的行为构成拐卖妇女罪的共犯,应当以拐卖妇女罪判处刑罚。张某红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且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故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行为人明知他人拐卖妇女,仍实施提供住所、介绍买家等帮助出卖妇女行为的,不论是否获利,均应当以拐卖妇女罪的共犯论处。对于仅进行居间介绍,没有获利或者获利较少的,一般可认定为从犯。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240 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法发〔2010〕7 号)第 23 条
  一审:内蒙古自治区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2022)内 2223 刑初 55 号刑事判决(2022 年 6 月 21 日)
  二审: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2022)内 2223 刑终 120 号刑事裁定(2022 年 8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