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301221001】杨某盗窃案――员工离职后利用公司未及时关闭系统使用权限的漏洞,预订由公司支付机票票款的行为定性
关键词:刑事 盗窃罪 诈骗罪 错误认识
基本案情
某航空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于 2018 年 4 月起与上海某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某公司)签订协议,由某公司提供机票预订服务等,将其系统嵌入上海某公司系统。上海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员工需要出差时应以员工 OA 账号和密码登录公司 OA 系统提交出差申请,经上级领导审批后通过某公司预订机票并由上海某公司支付票价、手续费等费用。被告人杨某原系上海某公司下属北京某置业有限公司投资发展部高级总监,其于 2020 年 6 月 23 日向单位提出离职,并于同月 30 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杨某于次日即 2020 年 7 月 1 日在明知自己已无权通过公司 OA 系统预订由公司支付票款的机票的情况下,利用公司未及时关闭其系统使用权限的漏洞,并以离职前已审批通过的出差事项,私自登录公司系统,并成功预订 11 张机票。其中,1 张机票于当日被杨某取消预订,2 张价值 3600 余元的机票,被杨某于 2020 年 10 月使用。上海某公司因此向某公司支付了 10 张机票的票价款 20310 元及其他相关费用 679 元。
案发后,上海某公司通过某公司追回杨某未使用的机票退款 16139 元,杨某对其他票款作了相应退赔。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于 2022 年 11 月 15 日作出(2022)沪 0101 刑初 94 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杨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5000 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杨某提出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3 年 9 月 5 日作出(2023)沪 02 刑终 48 号刑事判决:一、撤销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22)沪 0101 刑初 94 号刑事判决;二、上诉人杨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5000 元。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杨某未使用欺骗方法让公司领导审批通过出差事项,也未使用虚假的员工 OA 账户和密码,公司并非基于错误认识让杨某预订机票。杨某离职后之所以能成功预订由公司支付票款的机票是利用公司领导先前已审批通过的出差事项,以及公司未及时关闭系统使用权限的漏洞,其行为具有秘密窃取的特征,应当构成盗窃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但是对杨某的定性、适用法律有误,应予纠正。故二审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裁判要旨
员工离职后利用公司未及时关闭系统使用权限的漏洞,在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获取公司财物,数额较大的,应当按盗窃罪定罪处罚。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264 条、第 266 条
一审: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22)沪 0101 刑初 94 号刑事判决(2022 年 11 月 15 日)
二审: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3)沪 02 刑终 48 号刑事判决(2023 年 9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