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301239001】许某东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案――伪造电子印章的行为定性
关键词:刑事 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 电子印章 检测报告 贩卖
基本案情
2020 年 4 月起,被告人许某东为牟取非法利益,伪造“西安某某医院体检专用章”“上海市某某医院体检专用章”等 39 枚公司、事业单位实体印章或电子印章,用于制作虚假的体检报告、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报告、病假证明、检验单等。许某东通过某城等网络平台发布广告招揽买家,以每份 40 元至 200 元的价格,将上述伪造的报告和证明贩卖给多人。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7 月 28 日作出(2021)沪 0106 刑初 784 号刑事判决,以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被告人许某东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责令退赔违法所得,连同缴获的伪造的公司、事业单位印章,依法一并予以没收。一审判决后,被告人许某东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后在审理过程中申请撤回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9 月 8 日作出(2021)沪 02 刑终 982 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许某东撤回上诉。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许某东伪造公司、事业单位 30 枚电子印章及 9 枚实体印章用以制作、出售虚假的核酸检测报告、体检报告等,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企业、事业单位同时使用的实体印章和电子印章,均属于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印章”。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280 条第 2 款
一审: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21)沪 0106 刑初 784 号刑事判决(2021 年 7 月 28 日)
二审: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1)沪 02 刑终 982 号刑事裁定(2021 年 9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