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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01179007】王某泽故意伤害案――二审期间被告人认罪悔罪,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的,可依法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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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2024-04-01 / 1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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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01179007】王某泽故意伤害案――二审期间被告人认罪悔罪,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的,可依法从轻处罚

  关键词:刑事 故意伤害罪 二审 赔偿谅解
  基本案情
  2020 年 10 月 17 日 20 时许,被告人王某泽、被害人刘某某分别在某市新百广场某桌球俱乐部打台球。其间,刘某某向该店女服务员高某索要微信未果。20 时 27 分,刘某某到高某身边,将高某马甲外口袋中的手机拿走,高某跟随刘某某索要手机。王某泽见状,出言斥责刘某某,刘某某遂与王某泽发生争吵,并向王某泽走去。刘某某拿起沙发茶几上的水杯欲砸王某泽,被桌球俱乐部老板王某阻拦。二人开始相互扑打,刘某某在扑的过程中,王某泽持桌球杆双手猛戳刘某某面部,刘某某受伤倒地。王某、高某分别拨打了 110、120。后刘某某被 120 救护车送往医院,王某泽在现场被抓获。刘某某经送医救治无效死亡。经鉴定,刘某某系钝器贯穿左眼眶上壁、双侧大脑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4 月 1 日以(2021)宁 03 刑初 3 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某泽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王某泽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某、陈某某经济损失 88425.25 元(已支付),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某、陈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等。宣判后,被告人王某泽提出上诉。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6 月 27 日以(2021)宁刑终 27 号刑事判决,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宁 03 刑初 3 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第一项,即被告人王某泽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王某泽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害人强索他人微信并强拿手机,遭被告人王某泽制止后,扑打并用水杯砸王某泽,对引发本案有一定过错。王某泽案发后主动投案,二审期间认罪并愿意增加赔偿金额,其近亲属代其赔偿被害人近亲属 60 万元,被害人亲属对王某泽予以谅解并建议法院对其从轻、减轻处罚,依法可对王某泽酌情从轻处罚。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被害人亲属是否谅解等情况综合考量。被告人王某泽二审期间认罪悔罪,其近亲属代其赔偿,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二审法院认定其有悔罪表现,予以从轻处罚是适当的。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234 条
  一审: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宁 03 刑初 3 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2021 年 4 月 1 日)
  二审: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1)宁刑终 27 号刑事判决(2021 年 6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