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401222005】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诈骗案――医保骗保犯罪集团的处理
关键词:刑事 诈骗罪 犯罪集团 医保骗保 定点医疗机构
基本案情
2013 年 1 月至 2016 年 8 月间,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作为天津某民营医院的投资人、实际经营者、利益所得者,组织、领导医院员工陈某、魏某容、李某全等人(另案处理),通过虚假宣传、虚开药方、虚增售药、虚假住院等手段空刷医保卡,长期实施骗取医保基金行为。上述人员发展辛某莲等人(另案处理)作为联络员,联络员又发展张某文、王某森等人(另案处理)作为村级敛卡人或司机,在天津市滨海新区、静海区等地进行宣传,以持医保卡到医院看病可以免费治病、免费接送、免费吃饭、免费住院以及出院时获赠药品或者现金等为噱头,吸引大量城乡医保持卡人到医院虚假诊治、住院,通过空刷医保卡方式骗取医保基金。该医院人员通过以上方式骗取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后相关职能转为天津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承接)共计 1 亿余元。刘某甲主要负责人事任免、虚假用药、病人筛选、财务审批、应付“医保检查”等工作,刘某乙主要负责药品采购、财务审批、虚假病历材料、应付“医保检查”等工作,刘某丙主要负责虚假宣传。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3 年 6 月 20 日作出(2022)津 03 刑初 14 号刑事判决,以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刘某乙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判处被告人刘某丙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继续追缴并责令退赔天津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人民币 10281.784608 万元。已经冻结在案人民币 8136.84 元及孳息发还天津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不足部分,继续追缴并退赔天津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仍不足的,责令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继续共同退赔。宣判后,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提出上诉,后刘某乙、刘某丙申请撤回上诉。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 2023 年 10 月 19 日作出(2023)津刑终 59 号刑事裁定,准许刘某乙、刘某丙撤回上诉;驳回刘某甲的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空刷医保卡的方式骗取医保基金 1 亿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本案中,刘某甲等三人招募大量医护、工作人员实施医保骗保犯罪,并招募大量人员虚假宣传及敛取医保卡进行空刷,组成了成员固定的犯罪组织,医保诈骗持续时间长、范围广、数额大、人员多,已形成犯罪集团。刘某甲等三人通过虚假宣传、虚开药方、虚增售药、虚假住院等空刷医保卡的方式,有组织地骗取医保基金,数额特别巨大,性质极为恶劣,社会危害极大。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均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均系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经综合考量,刘某乙所起作用相对于刘某甲较轻,刘某丙所起作用相对于刘某乙较轻,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刘某甲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故一、二审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1. 定点医药机构(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对组织、策划、实施人员,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 对于医保骗保犯罪,应当重点惩治幕后组织者、职业骗保人等。对于招募人员实施医保骗保犯罪,形成犯罪集团的,对组织、指挥犯罪集团骗取医保基金的首要分子依法从重处罚。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25 条、第 26 条、第 266 条
一审: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2)津 03 刑初 14 号刑事判决(2023 年 6 月 20 日)
二审: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23)津刑终 59 号刑事裁定(2023 年 10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