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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01055030】阿某危险驾驶案――换领的国内驾驶证到期的不属于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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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2024-06-01 / 1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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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01055030】阿某危险驾驶案――换领的国内驾驶证到期的不属于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关键词:刑事 危险驾驶罪 醉驾 换领驾驶证
  基本案情
  2023 年 11 月 21 日 1 时许,被告人 ALI (伊拉克国籍,以下简称“阿某”)饮酒后驾驶别克牌小型轿车在道路上行驶,于同日 2 时许行驶至浙江省义乌市宾王路与某某大道交叉口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阿某血液酒精含量为 128 毫克 /100 毫升,属醉酒。经查,阿某持有境外驾驶证,于 2012 年申领过国内驾驶证,2018 年驾驶证到期后未及时换领驾驶证。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阿某犯危险驾驶罪,于 2024 年 1 月 2 日向义乌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后于同月 31 日以法律政策发生变化为由提出撤诉。义乌市人民法院于 2024 年 2 月 1 日作出(2024)浙 0782 刑初 99 号刑事裁定,准许公诉机关撤回对阿某的起诉。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发生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实施前,但提起公诉是在《意见》实施后,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应适用《意见》。被告人阿某持有境外驾驶证,曾于 2012 年申领过国内驾驶证,2018 年驾驶证到期后未及时换领驾驶证,不属于《意见》第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情形。同时,阿某血液酒精含量未超过 150 毫克/100 毫升,不具有《意见》第十条规定的情形,根据《意见》第十二条的规定,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以法律政策发生变化为由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裁判要旨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与驾驶证被吊销、暂扣存在区别。《意见》第十条使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这一概念,指自始未取得国内机动车驾驶证,而不包括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被暂扣的情形。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133 条之一第 1 款第 2 项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高检发办字〔2023〕187 号)第 10 条、第 12 条
  一审: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24)浙 0782 刑初 99 号刑事裁定(2024 年 2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