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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801347003】刘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非法占用耕地进行非农建设改造行为的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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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2024-12-01 / 0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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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801347003】刘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非法占用耕地进行非农建设改造行为的定性

  关键词:刑事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耕地 “大棚房” 非农建设改造
  基本案情
  2014 年 4 月 29 日,北京某杰种植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某杰合作社)与北京市延庆区某屯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某村委会)签订了二份《土地租用合同》,由某杰合作社租用某屯村共计 377 亩土地使用权,租期自 2014 年 5 月 1 日至 2027 年 4 月 30 日。2016 年 3、4 月份,被告人刘某经人介绍,以人民币 1000 万元(币种下同)的价格与某杰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池某商定,受让某杰合作社承租的北京市延庆区某屯村东北蔬菜大棚的土地使用权,后刘某先后给付池某定金 100 万元。同年 4 月 15 日,刘某指使其司机刘某岐(因包庇刘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另案被判处刑罚)与池某签订转让意向书,主要内容为:某杰合作社将其与某屯村委会签订的租地协议转让给刘某岐;转让范围为原合同内容及基地内地上物;并约定转让费 1000 万元;2016 年 12 月 31 日前刘某岐将转让费交齐,双方签订正式转让协议等。同年 10 月 21 日某杰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由池某变更为刘某岐。其间,刘某未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以该合作社的名义组织人员对蔬菜大棚园区土地进行非农建设改造,并将园区命名为延庆某薇庄园。
  截至 2016 年 9 月 28 日,被告人刘某先后在园区内建设鱼池、假山、暖房、规划外道路等设施,并将原有蔬菜大棚改建成“大棚房”(在大棚内建房)对外出租。经某地理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测量:该项目(上述非农业建设改造项目)占地面积 153702.55 平方米(230.55 亩),涉嫌非法占用耕地面积 19164.79 平方米(28.75 亩),其中占用基本农田 15228.69 平方米(22.84 亩)。后经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延庆分局组织对上述非法占用耕地破坏程度进行鉴定,该项目占用耕地 19164.79 平方米(合 28.75 亩),其中占用基本农田 15228.69 平方米(合 22.84 亩),造成农用地被毁坏。
  2016 年 9 月 28 日后,被告人刘某未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以该合作社的名义组织人员在园区内又新建两条道路,经某地理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测量,该两条道路非法占用基本农田 2053.83 平方米(合 3.08 亩),占用林业用地 24.34 平方米。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于 2018 年 10 月 16 日作出(2018)京 0119 刑初 90 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刘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进行非农建设改造,改变被占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应予刑罚处罚。刘某曾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刑罚,酌予从重处罚。刘某当庭自愿认罪,态度较好,酌予从轻处罚。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行为人以单位名义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在耕地上进行“大棚房”建设等非农建设改造,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造成耕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单位实际建设者、经营者的刑事责任。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342 条
  一审: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2018)京 0119 刑初 90 号刑事判决(2018 年 10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