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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01177001】崔某勤、娄某平故意杀人案――为实施故意杀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不足以对被害人造成现实、紧迫危险的,构成犯罪预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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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2025-02-01 / 2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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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01177001】崔某勤、娄某平故意杀人案――为实施故意杀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不足以对被害人造成现实、紧迫危险的,构成犯罪预备

  关键词 刑事 故意杀人罪 犯罪预备 犯罪中止 犯罪未遂 准备工具 制造条件 现实紧迫危险
  基本案情
  被告人崔某勤因不满其个人医保报销比例及退休金发放金额,对其原单位分管医保、退休金的肖某贵心生怨恨,产生杀害肖某贵的儿子肖某之念。2017 年 10 月,崔某勤在 QQ 群发布雇凶杀人信息后,被告人娄某平与崔某勤取得联系。同月 20 日,崔某勤在湖北省荆门市与娄某平汇合后,向娄某平提供了肖某的住所、工作单位等信息,并向娄某平支付费用人民币 1000 元。随后,娄某平在肖某的住所、工作单位蹲守数日,未能发现肖某行踪,遂放弃杀害肖某。崔某勤发送短信解除其与娄某平的雇用关系,并继续在网上发布雇凶杀人信息。数日后,娄某平应崔某勤纠集,再次决定杀害肖某。同年 11 月 18 日,娄某平到肖某居住小区,确认了肖某的具体住址。同月下旬,娄某平携带购买的尖刀、手套到肖某的住所、工作单位连续蹲守三日,仍未能发现肖某行踪。同年 12 月 17 日,娄某平被抓获归案。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于 2018 年 12 月 26 日以(2018)鄂 0802 刑初 258 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崔某勤、娄某平犯故意杀人罪(未遂),均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娄某平另犯敲诈勒索罪,刑罚情况略)。宣判后,崔某勤、娄某平提出上诉。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4 月 23 日以(2019)鄂 08 刑终 77 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崔某勤、娄某平犯故意杀人罪(预备),均改判有期徒刑六年。
  裁判理由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人崔某勤、娄某平的故意杀人行为属犯罪预备、犯罪中止还是犯罪未遂。根据在案证据,崔某勤两次雇用娄某平杀害肖某,还向娄某平提供肖某信息及支付部分费用;娄某平受雇后,准备尖刀、手套等作案工具,还多次到肖某的住所及工作单位踩点和蹲守,但未能发现肖某行踪,未着手实施犯罪。崔某勤、娄某平系为实施故意杀人犯罪,准备了工具、制造了条件,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进入着手实行阶段,所实施的上述行为尚不足以对肖某的人身安全造成现实危险,系犯罪预备。
  关于娄某平提出的“其是主动放弃杀害肖某,且没有对肖某造成任何伤害,应属于犯罪中止”及其辩护人提出“娄某平主动放弃犯罪,其行为构成犯罪中止”的辩护意见。经查,根据崔某勤、娄某平的供述及马某廷的证言均证实,娄某平多次蹲守肖某,且购买了毒药、刀具等作案工作,其最终未能杀害肖某系因其蹲守时未能遇到肖某,不具备作案条件,并非主动放弃犯罪。一审法院认为崔某勤、娄某平已经着手实施故意杀人犯罪而构成犯罪未遂不当,应予以纠正。综合本案犯罪情节、后果及二被告人的认罪态度等,对崔某勤、娄某平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裁判要旨
  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的本质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为了实施故意杀人进行踩点、蹲守,尚未接触到被害人的,属于为了犯罪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是犯罪预备。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22 条、第 23 条、第 232 条
  一审: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2018)鄂 0802 刑初 258 号刑事判决书(2018 年 12 月 26 日)
  二审: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 鄂 08 刑终 77 号刑事判决书(2019 年 4 月 23 日)
  本案例文本已于 2025 年 6 月 24 日作出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