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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01371001】王某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案――依照第一审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可以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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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2025-02-01 / 0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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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01371001】王某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案――依照第一审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可以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

  关键词 刑事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重新审判 人民陪审员 第一审程序 审判组织
  基本案情
  2023 年 12 月 1 日,被告人王某在宾馆订房后引诱一名未成年少女卖淫,并介绍嫖客进行性交易,收取嫖资 500 元。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于 2024 年 8 月 27 日作出(2024)川 0722 刑初 230 号刑事判决:被告人王某犯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遗漏罚金刑,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于 2024 年 9 月 10 日作出(2024)川 0722 刑初 230 号刑事裁定予以补正,对王某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宣判后,王某提出上诉;检察机关提出抗诉,认为一审判决未判处罚金系适用法律错误,通过刑事裁定补正罚金刑系程序违法。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4 年 12 月 3 日作出(2024)川 07 刑终 272 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案件重新审判过程中,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由一名法官以及两名人民陪审员另行组成合议庭,于 2025 年 2 月 24 日作出(2024)川 0722 刑初 408 号刑事判决:被告人王某犯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宣判后,被告人王某提出上诉。
  王某及其辩护人提出,一审法院合议庭人员组成错误,人民陪审员不能参加发回重新审判案件的审判活动,程序严重违法。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5 年 5 月 29 日作出(2025)川 07 刑终 74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对于依照第一审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是否可以由人民陪审员参与组成合议庭。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可以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此处规定的“第一审”是指“第一审程序”而非“初次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于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以及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原第一审案件重新审判的,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此类重新审判案件的合议庭与第一审案件的合议庭组成方式相同,既可以全部由法官组成,也可以由法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但是合议庭组成人员不能与原审相同。故本案被发回重新审判后,原一审法院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由法官和人民陪审员另行组成合议庭,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所提原判程序违法的上诉理由以及辩护意见,于法无据。
  裁判要旨
  人民陪审员法规定可以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的“第一审”案件指的是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的案件。依照第一审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符合法律规定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条件的,可以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第 15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239 条、第 256 条
  一审: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2024)川 0722 刑初 230 号刑事判决(2024 年 8 月 27 日)
  二审: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川 07 刑终 272 号刑事裁定(2024 年 12 月 3 日)
  一审: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2024)川 0722 刑初 408 号刑事判决(2025 年 2 月 24 日)
  二审: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川 07 刑终 74 号刑事裁定(2025 年 5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