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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01169004】黄某等非法经营准许撤回起诉案――成品油市场管理制度改革背景下无证经营成品油行为的定性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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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2025-03-01 / 1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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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01169004】黄某等非法经营准许撤回起诉案――成品油市场管理制度改革背景下无证经营成品油行为的定性与处理

  关键词 刑事 非法经营罪 成品油 无证经营 危险作业 准许撤回起诉
  基本案情
  2022 年 4 月 6 日,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黄某、占某华、兰某友、魏某生、张某武、康某等六人犯非法经营罪,指控被告人张某惠犯非法经营罪、伪造公司印章罪。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某、张某惠于 2015 年 12 月 18 日注册成立江西某创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创能源公司),在没有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以江西省新余某大石油有限公司、海南某瑞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上海某安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等具有经营许可资质公司的名义,从全国范围内的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等成品油销售企业购入 92 号、95 号汽油。后黄某以每吨加价人民币 30-60 元(币种下同)不等的价格,将汽油以汽油卡或者提油单等形式销售给民营加油站及苏某等油贩子,从中赚取差价。在某创能源公司组织架构中,被告人张某惠任某创能源公司法人代表及财务总监,帮助黄某管理公司财务,收取并支付购油款;被告人占某华、兰某友、魏某生、张某武、康某等人分别负责该公司在江西、湖南、广西等地的汽油销售工作。自 2015 年 12 月起至 2021 年 7 月案发,黄某等人共计购销汽油 457018.17 吨,价值 2854616757.37 元。
  (被告人张某惠伪造公司印章的犯罪事实略)
  审理期间,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检察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人黄某、占某华、兰某友、魏某生、张某武、康某等六人犯非法经营罪的起诉。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经审查,于 2023 年 5 月 23 日作出(2022)赣 0403 刑初 73 号之五刑事裁定:准许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黄某、占某华、兰某友、魏某生、张某武、康某等六人犯非法经营罪的起诉。其后,经审理,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惠无证经营汽油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其伪造公司印章的行为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遂于 2023 年 6 月 15 日作出(2022)赣 0403 刑初 73 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张某惠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零八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人黄某等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对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和限制买卖物品的范围,应当根据国家规定予以确定。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专营、专卖物品和限制买卖物品的范围也会动态调整。司法审判需要根据监管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被告人黄某、张某惠于 2015 年 12 月实施本案行为时,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需要审批。其间,2019 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19〕42 号)规定,取消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审批,并将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及管理工作移交给地市级人民政府,后商务部又于 2020 年 7 月废止了规范成品油经营许可的《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鉴此,2021 年案发时,汽油等成品油已不属于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故被告人黄某等人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裁判要旨
  行为人实施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行为时,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需要取得相应资格审批而未取得,但在案发时国家有关部门已经明确取消相应资格审批要求,成品油不再属于限制买卖物品的,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225 条、第 280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7 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 号)第 296 条
  一审: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2022)赣 0403 刑初 73 号刑事判决(2023 年 5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