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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01379001】郑某超阻碍军人执行职务案――闯入军事禁区暴力抗拒检查行为的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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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2025-03-01 / 1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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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01379001】郑某超阻碍军人执行职务案――闯入军事禁区暴力抗拒检查行为的定性

  关键词 刑事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 暴力阻碍 执行职务 身体伤害
  基本案情
  2021 年 2 月 3 日, 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战士赵某、王某等人驾驶巡逻艇在某海域军事禁区执行巡逻警戒任务。当天 8 时 30 分许, 被告人郑某超与其堂弟郑某梓驾驶载着违规渔具的自制小快艇擅自闯入该军事禁区。赵某、王某向郑某超、郑某梓表明军人身份后要求二人停船接受检查。郑某超因担心违规渔具被查扣, 立即将小快艇调转方向逃窜规避检查,致巡逻艇右舷破损。8 时 50 分许, 小快艇被巡逻艇截停,王某登临检查。郑某超为阻止检查, 多次推搡、拉扯王某, 致使王某落入海中。赵某随即对小快艇实施控制, 并将落海的王某救起,郑某超趁机跳入海中逃离现场。经诊断,王某为急性应激反应。被冲撞、剐蹭的巡逻艇修理费用为人民币 1.2 万余元。2021 年 2 月 5 日, 郑某超主动投案, 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并自愿认罪认罚。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6 月 29 日作出 (2021) 粤 08 刑初 49 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郑某超犯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构成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在具体案件办理中,行为人是否实际造成军人身体伤害,不影响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的认定。本案中,郑某超擅自闯入军事禁区,并以暴力方式阻止正在执行巡逻警戒任务的军人登船检查,虽未造成军人身体伤害,但其行为已构成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结合本案中郑某超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裁判要旨
  军人执行演习演训、值班执勤、巡逻警戒等军事任务,是履行维护国家主权和安全的职务行为,不容阻扰、干扰。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构成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行为人是否实际造成军人身体伤害,不影响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的认定。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368 条第 1 款
  一审: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 粤 08 刑初 49 号刑事判决(2021 年 6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