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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01177004】张某岭故意杀人案――因不堪忍受长期家庭暴力而故意杀害施暴人案件的刑罚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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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2025-04-01 / 1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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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01177004】张某岭故意杀人案――因不堪忍受长期家庭暴力而故意杀害施暴人案件的刑罚裁量

  关键词 刑事 故意杀人罪 家庭暴力 被害人过错 情节较轻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岭与被害人张某练于 1987 年 9 月 11 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婚后张某练经常无故殴打、辱骂张某岭。因不堪忍受张某练的暴力殴打,张某岭曾经割腕自杀未果。2023 年 7 月 14 日下午,张某岭与张某练在家中再次发生争执,张某练将张某岭腿部踢伤,张某岭报警,公安民警对张某练进行批评教育后,张某岭到其子家中养伤。经鉴定,张某岭损伤程度为轻微伤。2023 年 7 月 31 日 16 时许,被害人张某练到其子家中,因要求被告人张某岭跟随其回家与其子发生争执继而产生肢体冲突。张某岭见状,手持剪刀捅刺张某练腹部、肋部,后被其子制止。随后,张某岭之子在现场拨打 120 急救电话,并到小区门口等待救护人员。此时,张某岭再次持剪刀捅刺、剪切张某练颈部。张某练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另查明,张某岭之子在现场拨打 110 报案,当日公安民警在案发现场将张某岭带至公安机关,张某岭到案后如实供述杀害张某练的犯罪事实。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4 年 4 月 7 日作出(2024)鲁 16 刑初 3 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张某岭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被告人张某岭手持剪刀将被害人捅杀,证据确实、充分,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对张某岭如何量刑,即张某岭的行为能否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中的“情节较轻”的情形,在三年到十年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内量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法发〔2015〕4 号)第二十条规定:“……因不堪忍受长期家庭暴力而故意杀害施暴人,犯罪情节不是特别恶劣,手段不是特别残忍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故意杀人‘情节较轻’……” 本案中,张某岭的杀人行为可依法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中“情节较轻”的情形。具体而言:
  其一,在案证人证言证实被告人张某岭自 1987 年结婚后常年遭受被害人张某练的辱骂、殴打,本案系因张某岭不堪忍受张某练对其长期暴力殴打而引发,张某练在案发起因上具有明显过错。
  其二,案发后被告人张某岭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张某岭自愿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平时生活中吃苦耐劳,敬老爱幼,与邻里和睦相处,一贯表现良好。
  其三,被告人张某岭并非事先预谋,而是在其养伤期间,被害人屡次言语威胁,并与其子发生肢体冲突的情况下,出于激愤、恐惧而持家用剪刀捅刺被害人,其犯罪动机并非卑劣,主观恶性不大。
  其四,被害人长期实施家暴行为对被告人张某岭形成了强大的精神压力,为此张某岭年轻时曾自杀未果。张某岭本次作案系出于自我保护的目的,使用的作案工具系家用剪刀,杀人手段并非特别残忍。
  裁判要旨
  对于因家庭暴力而故意杀人案件,在裁量刑罚时,应当与普通故意杀人案件区别对待。应当根据家庭暴力持续时间、严重程度以及被告人的杀人手段、一贯表现、认罪悔罪态度等,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确保罪责刑相适应。对于家庭暴力持续时间长、程度严重,被害人存在明显过错,被告人杀人手段不是特别残忍的,可以认定为故意杀人“情节较轻”。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232 条
  一审: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鲁 16 刑初 3 号刑事判决(2024 年 4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