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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01207002】林某彬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购买公民个人信息为他人解封QQ号行为的性质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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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2025-04-01 / 0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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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01207002】林某彬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购买公民个人信息为他人解封QQ号行为的性质认定

  关键词 刑事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实名认证 情节严重
  基本案情
  2021 年 10 月初,被告人林某彬从网络上得知帮助他人实名解封 QQ 号可获利的信息后产生以此牟利的想法。林某彬在学习解封 QQ 号的方法后,利用从郑某(另案处理)处获得或自行从网络上购买的公民身份号码、公民头像照片、公民手持身份证人像照片及由公民头像制作成的 3D 人脸动态图等公民个人信息,协助郑某或者通过微信、QQ、telegram 等通讯软件承接实名解封 QQ 号业务,每解封一个 QQ 号赚取 10-25 元不等,共计获利人民币 26845 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从林某彬电脑硬盘中查获真实有效的公民个人身份信息 679 条、QQ 号信息 2834 个,部分 QQ 号被他人用于诈骗活动。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于 2022 年 8 月 23 日作出(2022)闽 0426 刑初 165 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林某彬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七千元。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10 号,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规定:“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公民个人信息须与特定自然人关联,这是公民个人信息所具有的关键属性,例如姓名、身份证号、头像、3D 人脸动态等与公民个人身份一一对应,可以单独识别公民个人身份,属于公民个人信息。
  本案中,被告人林某彬购买或非法获取的公民姓名、身份号码、头像照片及 3D 人脸动态图等信息能够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涉案公民个人身份信息 679 条,虽不符合《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情形,但林某彬非法利用该公民个人信息为他人解封被冻结的 QQ 账号,非法获利达 26845 元,属于《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情形。
  综上,被告人林某彬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裁判要旨
  非法获取他人身份证号码、头像照片、3D 人脸动态图等公民个人信息,为他人解封QQ号,符合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论处。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253 条之一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10 号)第 1 条、第 5 条
  一审: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2022)闽 0426 刑初 165 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2022 年 8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