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501232002】翁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免予刑事处罚的适用
关键词:刑事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提起公诉前 足额支付 免予刑事处罚
基本案情
被告人翁某在广东省海丰县经营某美食城,经营期间拖欠工人洪某等 3 人自 2020 年 9 月至 2021 年 2 月间的工资共计 3.3 万元。后翁某出具欠条,但一直不予支付。2021 年 3 月 18 日,翁某以 50 万元价格出售名下房产一套。同月 23 日,海丰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令翁某限期支付上述工资,翁某在规定期限内仍未支付。同年 12 月 26 日,翁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付清所欠劳动报酬,取得被害人谅解。2022 年 1 月 25 日,海丰县人民检察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对翁某提起公诉。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于 2022 年 2 月 15 日作出(2022)粤 1521 刑初 49 号刑事判决:被告人翁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免予刑事处罚。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为促使行为人尽早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最大限度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三款规定,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3 号)第六条第一款对在刑事立案前、提起公诉前、一审宣判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能够适用的从宽处罚规则作了进一步区分。
本案中,被告人翁某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翁某欠薪的数额、人数超过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入罪标准相对较少,其在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前足额支付所欠劳动报酬,并获得被害人谅解,结合其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人民法院认定其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
裁判要旨
对于被告人在提起公诉前全额支付劳动报酬,获得被害方谅解的,法院可以综合案件具体情况,依法免予刑事处罚。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276 条之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3 号)第 6 条第 1 款
一审: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2022)粤 1521 刑初 49 号刑事判决(2022 年 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