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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01234001】李某德袭警案――袭警罪中“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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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2025-05-01 / 0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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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01234001】李某德袭警案――袭警罪中“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认定

  关键词 刑事 袭警罪 暴力袭击 正在 依法执行公务
  基本案情
  2022 年 11 月 18 日 11 时许,被告人李某德到辽宁省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白清派出所要求公安机关解决自己被骗一事,公安机关认为该事由属于经济纠纷,不应由公安机关处理,故向被告人出具接报案回执并告知其可前往法院起诉。李某德不满公安机关的处理结果,将自己车牌号为辽 Axxxxx 的微型汽车横停在派出所门口。因其他警情,民警刘某某、辅警王某接到 110 报警准备驾车出警时,被李某德的车辆堵住无法出门。刘某某、王某劝说李某德将车辆挪走,李某德拒不配合。在劝说无效的情况下,刘某某告知李某德的行为涉嫌违法,并对其口头传唤,李某德拒不配合公安机关传唤,并用拳猛击刘某某面部,致刘某某面部受伤出血。经鉴定,刘某某鼻面部皮肤撕脱伤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于 2023 年 6 月 30 日作出(2023)  辽 0111 刑初 70 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某德犯袭警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宣判后,李某德提出上诉。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3 年 8 月 10 日作出(2023)辽 01 刑终 414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被告人李某德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构成袭警罪。本案中,民警刘某某、辅警王某接到 110 报警准备驾车出警,被李某德的车辆堵住无法出门时就属于“正在”执行职务阶段,民警接警后驾车赶往现场与接下来的处警密切相关,亦具有紧迫性。民警刘某某、辅警王某见李某德用车堵门即进行劝阻,在劝阻无效的情况下,刘某某告知李某德的行为涉嫌违法,并对其口头传唤,李某德拒不配合公安机关传唤并实施暴力袭击,民警实施的职务行为符合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应当认定为正在“依法”执行职务。李某德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构成袭警罪,应对其依法定罪处罚。
  对于辩护人提出人民警察执法明显有过错导致冲突发生,情节比一般案件轻微,应当减轻被告人责任,且被告人认罪的辩护意见。经查,公安机关已向被告人出具接报案回执,并告知其可前往法院自行起诉;且执法记录仪视频光盘、监控视频光盘可证实被害人并无言语挑衅等行为。被告人在被告知人民警察在执行公务后仍拒绝挪车,其行为已涉嫌妨害公务,人民警察对其口头传唤的行为亦属依法执行职务,被告人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其行为已构成袭警罪,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自愿认罪,故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裁判要旨
  “正在依法执行职务”是袭警罪客观构成要件中的限制性条件。其中,“正在”是时间性要求,指依法执行职务的全过程,与警察职务的执行具有密切联系的活动都应当纳入“正在”范畴,包括具有紧迫性、紧密性、连续性的执行职务准备活动;但事后袭击不属于该范畴。“依法”是合法性要求,对职务行为合法性的判断应当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两个方面入手,两者缺一不可。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277 条第 5 款
  一审: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2023)辽 0111 刑初 70 号刑事判决(2023 年 6 月 30 日)
  二审: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辽 01 刑终 414 号刑事裁定(2023 年 8 月 10 日)
   本案例文本已于 2025 年 6 月 12 日作出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