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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01234002】马某凯袭警案――袭警罪中“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及“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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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2025-05-01 / 0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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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01234002】马某凯袭警案――袭警罪中“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及“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认定

  关键词 刑事 袭警罪 严重危及人身安全 正在依法执行职务
  基本案情
  2023 年 1 月 5 日 15 时许,河北省定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某中队队长孙某带队在定州市某镇某村南高架桥处查处交通违法行为。被告人马某凯酒后驾车行驶至此处时被依法查处,因对处罚不满,从车内拿出刀具划向交警赵某的颈部,赵某躲避后马某凯继续持刀追逐,其他交警见状驾驶警车接上赵某欲返回警队。当警车行驶至定深路与某乡道十字路口西侧时,被马某凯驾驶的轿车从后面追上并撞击,致警车尾部严重损毁无法驾驶,交警自行离开。马某凯寻找交警未果后驶离现场。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于 2023 年 7 月 11 日以(2023)冀 0682 刑初 104 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马某凯犯袭警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二:一是被告人马某凯的暴力袭击行为是否属于“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二是对执法完毕返回警队途中的警察暴力袭击是否属于“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 其一,关于“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认定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在行为人使用管制刀具或机动车撞击等手段袭击警察的情况下,准确认定是否属于“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至关重要,直接关系到是否对行为人适用升格的法定刑。“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是指行为人的暴力袭击行为致使人民警察发生伤亡的结果具有高度的盖然性,具体如何认定还要结合行为的危险程度以及发生实害后果的可能性等综合评判。本案中,被告人马某凯持刀具捅刺警察颈部未果后,在警察驾车欲返回警队途中,马某凯驾驶机动车追逐并猛烈撞击警车尾部,致使警车尾部严重损毁无法驾驶,虽未致警察受伤,但行为人捅刺警察要害部位、撞击警车致使车辆损毁的行为极易造成警察伤亡的严重后果,马某凯的行为已经达到严重危及警察人身安全的程度,构成袭警罪,且应适用第二档法定刑幅度。 其二,关于“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认定问题。“正在依法执行职务”不应机械地理解为执行职务的现场或者当时,而应涵盖从开始到结束的全过程,在该期间内一切与警察执行职务有密切联系的活动,如警察出警前往现场途中及执行完毕归队途中等,均应纳入“正在”的范畴。 判断一个职务行为是否执行完毕不应简单以离开执法现场作为唯一判断标准,应该看职务行为是否告一段落或彻底完成。本案中,被告人马某凯在执法现场持刀具袭击民警,民警驾车欲返回警队,被告人驾车追逐并在距离现场较远的地点追上警车,虽然查处违法行为已经结束,但仍应将民警的行为视为在执行职务过程中,被告人以抗拒执法的故意和目的,公然追赶并撞击返回途中的执法车辆,撞车的第二现场应看作是袭警第一现场的延伸,同样可以认定为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应以袭警罪对其定罪处罚。
  裁判要旨
  1. 对于袭警罪中“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认定,不能仅以警察是否实际遭受伤害或伤害严重程度作为判断依据,而应当结合袭击的力度、部位、物品损坏等情况进行综合判断。行为人持刀具捅刺警察颈部未果,后又驾驶车辆猛烈撞击警车,造成车辆严重损毁变形,虽未致警察受伤,但足以造成警察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应当认定为“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 2. 行为人被查处后暴力攻击警察未果,在警察离开执法现场后又驾车追逐,并在追上后撞击警车,撞车的第二现场应看作是袭警第一现场的延伸,也应当认定为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277 条第 5 款
  一审: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2023)冀 0682 刑初 104 号刑事判决(2023 年 7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