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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1054002】卢某朝交通肇事案――缓刑适用中再犯罪危险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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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2025-06-01 / 5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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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1054002】卢某朝交通肇事案――缓刑适用中再犯罪危险的判断

  关键词 刑事 交通肇事罪 缓刑适用 从宽处罚情节 再犯罪的危险
  基本案情
  2022 年 4 月 12 日 20 时 5 分许,被告人卢某朝在驾驶证被吊销的情况下驾驶轻型仓厢式货车,在行驶至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某路段时,与步行横过道路的被害人赵某发生碰撞,造成赵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卢某朝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待处理。经鉴定,赵某符合因交通事故造成颅脑损伤,导致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经认定,卢某朝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卢某朝就赔偿问题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另查明,被告人卢某朝曾因犯交通肇事罪,于 2021 年 1 月 22 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2022 年 2 月 1 日缓刑考验期满。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卢某朝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并具有自首、案发后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情节,建议对卢某朝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宣告缓刑。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于 2023 年 6 月 19 日作出(2023)粤 1204 刑初 246 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卢某朝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本案中,被告人卢某朝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对此并无疑义。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应否对卢某朝宣告缓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对于交通肇事犯罪的量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法发〔2021〕21 号)进一步明确:“构成交通肇事罪的,综合考虑事故责任、危害后果、赔偿谅解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可见,对于缓刑适用,应当充分考量人身危险性,进而准确判断有无再犯罪的危险。对于具有再犯罪危险的,应当认定为不符合缓刑适用的条件。
  本案中,被告人卢某朝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同时就赔偿问题与被害方达成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取得被害方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但卢某朝在 2021 年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刑,在缓刑考验期满后不足三个月内、明知自己被吊销驾驶证的情况下,依然驾驶货车上道路行驶,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说明卢某朝没有深刻反省自己此前的犯罪,有再犯罪的危险,不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适用缓刑的条件,依法对其不适用缓刑。 
  裁判要旨
  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是缓刑适用条件之一。对于行为人曾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缓刑,在缓刑考验期满不久即在被吊销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再犯交通肇事罪的,表明其有再犯罪的危险,依法不适用缓刑。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72 条、第 133 条
  一审: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2023)粤 1204 刑初 246 号刑事判决(2023 年 6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