菜单

【20250601356001】章某龙贩卖、运输毒品、方某生贩卖毒品案――贩卖毒品案件上下家的死刑适用

有效

发布于 2025-06-01 / 2 阅读 /

本文目录

 

【20250601356001】章某龙贩卖、运输毒品、方某生贩卖毒品案――贩卖毒品案件上下家的死刑适用

  关键词 刑事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死刑适用 毒品上下家
  基本案情
  2016 年 4 月,被告人章某龙与冯某旺(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共谋贩毒。5 月 18 日,章、冯二人乘车从江西省景德镇市前往广东省惠来县。次日凌晨,经冯某旺介绍,章某龙向被告人方某生购得甲基苯丙胺(冰毒)1500 克。后章某龙将上述毒品贩卖。同年 6 月底,章某龙打电话向方某生求购毒品,并给方某生汇款 12 万元。同月 28 日,章某龙乘车从景德镇市到惠来县,支付 8 万元现金给方某生,购得毒品并乘车返回。7 月 2 日 3 时许,公安人员在江西省高速公路余江服务区抓获章某龙,并当场查获 6 大袋甲基苯丙胺共计 5920.3097 克、1 小袋甲基苯丙胺 7.886 克、1 小袋甲基苯丙胺片剂 1.7084 克。同月 8 日,公安人员抓获方某生,查获甲基苯丙胺 44.7461 克。另查明,被告人章某龙于 2003 年 6 月 2 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08 年 11 月 20 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管制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8 年 5 月 11 日作出(2017)赣 02 刑初 8 号刑事判决:被告人章某龙、方某生均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分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二人分别提出上诉。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12 月 9 日作出(2018)赣刑终 200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11 月 25 日作出刑事判决:一、以贩卖、运输毒品罪核准被告人章某龙死刑;二、撤销一、二审裁判中对被告人方某生的量刑部分。三、以贩卖毒品罪改判被告人方某生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章某龙已被执行死刑。
  裁判理由
  被告人方某生、章某龙系贩卖毒品的上下家,涉案毒品主要是同宗的 7400 余克甲基苯丙胺,虽然数量巨大,但二人罪责有明显区别,章某龙主动向方某生约购毒品,积极筹集毒资,长途、跨省贩运毒品。方某生收到毒资后才临时购进毒品转手倒卖,并非持毒待售。据此,章某龙犯罪的主动性更强,对促成毒品交易所起的作用和罪责明显大于方某生。章某龙系毒品再犯,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应当依法从重处罚。方某生无犯罪前科,罪责相对较小,认罪态度较好,可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裁判要旨
  对于买卖同宗毒品的上下家,涉案毒品数量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适用数量标准,未达到数量巨大的,一般不同时判处死刑;达到数量巨大以上的,也应综合考量慎重决定死刑适用。至于是判处上家死刑,还是判处下家死刑,要结合贩毒数量、次数及对象范围,犯罪的主动性,对促成毒品交易所发挥的作用,犯罪后果等因素,综合考虑被告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决定是否适用死刑。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347 条第 2 款第 1 项
  一审: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赣 02 刑初 8 号刑事判决(2018 年 5 月 11 日)
  二审: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赣刑终 200 号刑事裁定(2019 年 12 月 9 日)
  复核: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刑事判决(2021 年 11 月 25 日) 
   本案例文本已于 2025 年 6 月 12 日作出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