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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1356005】温某鸿贩卖、运输毒品案――“数量+情节”量刑原则在毒品案件中的具体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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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2025-06-01 / 0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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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1356005】温某鸿贩卖、运输毒品案――“数量 + 情节”量刑原则在毒品案件中的具体运用

  关键词 刑事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暴力抗拒查缉 累犯 从重处罚
  基本案情
  2019 年 10 月 8 日,被告人温某鸿同意黄某雄(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向其约购甲基苯丙胺(冰毒)。次日,温某鸿亦同意黄某(另案处理)向其约购甲基苯丙胺。10 月 9 日下午,温某鸿向吴某星(另案处理)购买甲基苯丙胺,吴某星随即指使吴某校(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将 3 包用黑色塑料袋包装的毒品交给温某鸿。温某鸿携带毒品驾车返程行至一高速公路出口附近时,被公安机关设卡拦截,温某鸿遂驾车冲撞警车及过路车辆,暴力对抗执法活动,但闯卡未逞被当场抓获。公安人员当场在温某鸿车内查获甲基苯丙胺 3 包,净重 2997.21 克。另查明,案发前半个月,公安机关掌握温某鸿涉毒犯罪线索后曾设卡拦截,温某鸿强行闯卡逃脱。
  另查明,被告人温某鸿因犯盗窃罪于 2006 年 5 月 4 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2013 年 4 月 3 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至 2015 年 11 月 6 日止。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2 年 8 月 31 日作出(2020)粤 52 刑初 53 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温某鸿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温某鸿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23 年 12 月 25 日作出(2023)粤刑终 213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于 2024 年 11 月 8 日作出死刑复核刑事裁定,核准温某鸿死刑。
  裁判理由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本案毒品数量及相关情节对被告人温某鸿量刑的影响。
  被告人温某鸿以贩卖为目的非法购买甲基苯丙胺,并使用交通工具非法运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对毒品犯罪的量刑应当坚持“毒品数量 + 其他情节”的原则,故毒品数量是涉毒犯罪量刑的重要情节,但不是唯一情节。对于具有前罪性质严重的累犯、性质恶劣的暴力抗拒查缉等情节的毒品犯罪被告人,在判处刑罚时,应当予以充分考虑该从重情节。
  本案中,被告人温某鸿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且在公安机关掌握其涉毒犯罪线索并设卡拦截时,强行驾车闯卡逃脱后,短时间内又贩运毒品,再次驾车冲撞警车及过路车辆,暴力对抗执法活动,犯罪情节特别恶劣。温某鸿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重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本案之罪,符合刑法第六十五条关于累犯的规定,系累犯。温某鸿暴力抗拒抓捕的行为及其系累犯的情节,反映出其具有极深的主观恶性和极大的人身危险性,应当依法从重处罚。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毒品数量是毒品案件量刑的重要情节,但不是唯一情节,对毒品犯罪的量刑应当坚持“毒品数量 + 其他情节”的原则。在确定毒品罪犯的刑罚时,对于曾被判处重刑的累犯、性质恶劣的暴力抗拒查缉等情节,应予充分考虑。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65 条、第 347 条第 1 款
  一审: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 52 刑初 53 号刑事判决(2022 年 8 月 31 日)
  二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粤刑终 213 号刑事裁定(2023 年 12 月 25 日)
  其他审理程序: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刑事裁定(2024 年 1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