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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1356006】刘某华、王某良运输毒品案――运输毒品犯罪中主观明知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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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2025-06-01 / 0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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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1356006】刘某华、王某良运输毒品案――运输毒品犯罪中主观明知的认定

  关键词 刑事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主观明知 认定
  基本案情
  被告人刘某华与被告人王某良相识数年,两人曾就毒品交易进行过商讨。2018 年 8 月 31 日,刘某华与王某良经共谋,由刘某华乘坐王某良驾驶的汽车从江西宜春运输冰毒至上海。同年 9 月 2 日 3 时许,该二人运输冰毒返回上海途经 G60 沪昆高速枫泾收费站时遇民警检查,民警在车内当场查获一包重 560.88 克的白色晶体。经鉴定,该包白色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 61.32%。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10 月 14 日作出(2019)沪 0117 刑初 1082 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某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王某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宣判后,被告人王某良提出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1 月 20 日作出(2019)沪 01 刑终 2103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人王某良是否明知是毒品而运输。王某良辩解称自己只是帮刘某华开车,其并不知道刘某华去购买毒品。经审理,现有证据足以证明王某良明知运输物品系毒品,其辩解不成立。具体而言:其一,刘某华曾因吸毒被行政处罚,与王某良案发之前关系较为熟悉,王某良称呼刘某华为“阿姐”,刘某华称呼王某良为“老王”。从微信聊天记录看,刘某华与王某良在此前采用毒品交易术语就毒品的数量、价格等进行了协商。其二,刘某华、王某良所在地上海与购买毒品地江西宜春相距八百多公里,为了防止被查获,该二人选择自行驾驶车辆从上述两地进行往返。在该二人到达目的地后,王某良亦联系毒品上家,并告知毒品的交接地点。同时,该二人还驾驶车辆在江西宜春兜转后再返回上海。其三,聊天记录、相关证人证言证实,王某良在出发之前和毒品的吸食者、购买者等人进行过联系,王某良表示拿到毒品回上海后就会给他们。
  裁判要旨
  在运输毒品共同犯罪案件中,行为人为了逃避处罚,即使人毒俱获,也会辩解其不明知运输、携带的物品为毒品。对此,应当通过言词证据、通信记录、行为人活动轨迹等客观证据,结合共同犯罪行为人之间的关系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运输毒品犯罪的行为人之间关系较为熟悉,采用毒品交易术语就毒品交易进行过协商,在运输行程中故意绕行,且在运输毒品之前已经联系毒品下家的,应当认定行为人对参与运输毒品具有主观明知,依法以运输毒品罪论处。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347 条第 1 款、第 2 款
  一审: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9)沪 0117 刑初 1082 号刑事判决(2019 年 10 月 14 日)
  二审: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沪 01 刑终 2103 号刑事裁定(2020 年 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