菜单

【20251101349002】重庆市某建材有限公司等非法采矿案――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中超出治理方案开采行为的定性

有效

发布于 2025-11-01 / 0 阅读 /

本文目录

 

【20251101349002】重庆市某建材有限公司等非法采矿案――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中超出治理方案开采行为的定性

  关键词 刑事 非法采矿罪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治理方案 超量开采 普通建材类砂石土
  基本案情
  被告单位重庆市某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建材公司)主要从事石灰岩开采、销售,案发期间该公司采矿许可证尚在有效期限内。被告人李某林、尤某系该公司股东,李某林为法定代表人,负责全面工作,尤某负责现场管理和销售。2018 年 10 月 25 日,重庆市某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某区规划自然资源局)联合该区某镇人民政府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矿山北侧存在地质灾害安全隐患,遂责令该公司编制矿山地质灾害整治方案并整治。
  2018 年 12 月,该公司委托的第三方编制出了《某建材公司石灰岩矿地质灾害安全隐患治理方案》(以下简称治理方案),主要内容包括:治理区位于某建材公司老采坑西北侧,范围由 18 个拐点坐标圈定。治理方案原则为少开挖,以清除悬石、浮石,工程监测为主。治理区主要地质灾害问题为高陡边坡、坡顶土体、采空区稳定性问题。其中,对于高陡边坡问题,采用由上而下台阶式放坡,划为 7 级,施工顺序由顶至底,经估算,设计开挖放坡量约 7.53 万 m?(折合 19.88 万吨)。某建材公司采矿许可证的矿区范围不在该方案 18 个拐点坐标圈定的治理范围内。2019 年 9 月 29 日,某区规划自然资源局作出批复,同意该公司按照上述治理方案进行恢复治理。
  2020 年 2 月至 2021 年 12 月,某建材公司开展了地质灾害安全隐患治理。某建材公司股东被告人李某林、尤某决定将治理过程中开采的矿石予以销售。某建材公司自始未按照治理方案施工,最终造成治理方案中本应形成七个安全平台的区域,大部分被采空,并在设计开挖放坡范围外形成了六个台阶。后经鉴定,该治理工程在治理范围内对土地资源、地貌景观、生态环境造成了一定破坏;且形成了高陡边坡、凹陷采坑以及废石弃土堆积边坡,有一定安全隐患。
  某建材公司开采出的矿石除用于治理工程外,其余矿石均用于对外销售,销售款项均转入了某建材公司账户和李某林、尤某的个人账户中。在地质灾害安全隐患治理期间,该公司共计开采矿石 99.6 万吨,扣除在安全隐患设计治理工程范围内排危动用建筑石料资源量 19.88 万吨、在 2020 年度和 2021 年度采矿许可证矿区范围内累计动用控制资源量 17.9 万吨后,实际非法开采共计 61.82 万吨,销售金额达 586.5 万元。
  2023 年 1 月 19 日,被告人李某林、尤某经电话通知后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某建材公司退缴违法所得 300 万元。2023 年 9 月 12 日、10 月 24 日,尤某、李某林分别向公安机关举报他人贩卖毒品,并协助抓获犯罪嫌疑人。审理过程中,某建材公司主动缴纳罚金 20 万元;李某林、尤某自愿缴纳生态修复保证金各 5 万元、罚金各 10 万元。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于 2024 年 12 月 23 日作出(2023)渝 0112 刑初 1578 号刑事判决:一、被告单位重庆市某建材公司犯非法采矿罪,判处罚金 800 000 元;二、被告人李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四年,并处罚金 100 000 元;三、被告人尤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缓刑四年,并处罚金 100 000 元;四、对被告单位某建材公司违法所得 586.5 万元予以追缴。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某建材公司有采矿许可证,且尚在有效期限内。其在经批准的地质灾害安全隐患治理坐标拐点范围内,超出治理方案设计开挖量,大量开采砂石牟利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采矿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中,某建材公司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采矿许可证登记的矿区范围外擅自采矿的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具体分析如下:
  第一,采矿权人仅在采矿许可证登记的矿区范围内,享有开采有关矿产资源,并获得采出的矿产品的权利,超出登记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情节严重的,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本案地质灾害安全隐患治理期间,某建材公司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虽在有效期内,但是,案涉 18 个拐点圈定的地质灾害治理范围,位于该公司采矿许可证登记的矿区范围北侧,二者相互分离,没有重叠区域。在该治理范围内,某建材公司并未取得采矿权和采矿许可证。
  第二,尽管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在批准的用地范围内,因施工需要采挖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黏土,无需取得采矿权、办理采矿许可证,但应当严格按照经批准的方案施工,擅自扩大施工范围超量开采砂石土的,属于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行为。本案中,某建材公司开采砂石的地点,虽在经过批准的 18 个拐点范围内,但其并未严格按照经批准的治理方案开展治理工作。该公司在实际施工中,为多开采砂石牟利,自始从设计开挖区域之外开采砂石,基本挖空了本应形成 7 级安全平台的区域,开采砂石超出设计开挖放坡量 60 余万吨,约 3 倍。其所擅自扩大施工范围大规模超量开采的砂石,完全超出了地质灾害治理的合理施工需要,构成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形。
  第三,某建材公司具有非法采矿的主观故意,实施了擅自采矿的行为,且已达情节严重。从主观方面看,某建材公司为牟取经济利益,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中不顾开采行为造成的危害,自始便决定多采砂石对外销售,具有非法采矿的主观故意。从客观方面看,该公司未按治理方案要求施工,实施了擅自扩大施工范围明显超出设计开挖量开采砂石的行为,属于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从危害后果看,某建材公司擅自将采出的砂石对外销售,销售金额达 580 余万元,销售款项均转入该公司和二被告人账户中,严重侵犯了国家矿产资源所有权、破坏了矿产资源管理秩序,已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
  综上,某建材公司为牟取私利,明显超出治理方案设计开挖放坡量开采砂石,非法获利巨大,社会危害性较为严重,属于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构成非法采矿罪。
  裁判要旨
  行为人在采矿许可证登记的矿区范围外开展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不按照经批准的地质灾害治理方案施工,明显超出治理工程设计的开挖量,擅自开采普通建材类砂石土销售牟利,情节严重的,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343 条第 1 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5 号)第 1 条、第 2 条第 5 项、第 3 条第 2 款第 1 项、第 13 条第 1 款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57 号)第 4 条
  一审: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23)渝 0112 刑初 1578 号刑事判决(2024 年 1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