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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601054001】向某交通肇事裁定假释案――对过失犯罪的罪犯可以依法从宽适用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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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2025-12-01 / 2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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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601054001】向某交通肇事裁定假释案――对过失犯罪的罪犯可以依法从宽适用假释

  关键词 刑事 交通肇事罪 过失犯罪 从宽处理 裁定假释
  基本案情
  2022 年 1 月 10 日,被告人向某醉酒驾驶轿车,与前方被害人王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王某当场死亡及两车受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向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向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向某赔偿死者亲属部分经济损失人民币 14 万元(币种下同)。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于 2022 年 6 月 14 日作出(2022)川 1703 刑初 115 号刑事判决,向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 2022 年 1 月 11 日起至 2025 年 1 月 9 日止。2022 年 8 月 17 日,罪犯向某被交付四川省达州监狱服刑。2024 年 3 月 11 日,达州监狱提出对向某予以假释的建议。检察机关同意达州监狱的假释意见。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罪犯向某系过失犯罪罪犯,其在服刑期间,能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学习;劳动中,能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操作规程,听从指挥,服从安排,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先后共获得表扬二个。另查明,该罪犯已被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人民法院生效民事判决判令向某向本次事故的被害人亲属支付赔偿款 43.7 万余元,向某已履行完毕。经达州监狱评估,该犯假释后再犯罪风险为一般。社区矫正机构提交了评估调查报告,认为该犯适宜纳入社区矫正。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4 年 4 月 23 日作出(2024)川 17 刑更 131 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向某予以假释。
  裁判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 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过失犯罪罪犯适用假释时可以依法从宽掌握。在具体判断罪犯是否符合适用假释的法定条件时,应当考虑其犯罪性质、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及改造表现。对于过失犯罪的罪犯,其主观恶性较小、人身危险性不大,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依法从宽适用假释。
  本案中,经评估罪犯向某的再犯罪风险,程度为一般,考虑到其已被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判,接受教育改造,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完毕,确有悔改表现,特别是其系过失犯罪罪犯,可依法从宽适用假释。
  裁判要旨
  判断罪犯是否符合适用假释的法定条件时,应当考虑其犯罪性质、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及改造表现;对于过失犯罪罪犯,其主观恶性较小、人身危险性不大,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依法从宽适用假释。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81 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 号)第 26 条
  其他审理程序: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川 17 刑更 131 号刑事裁定(2024 年 4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