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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601179002】姚某故意伤害裁定减刑案――罪犯在服刑期间发现漏罪被数罪并罚情形下原减刑裁定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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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2025-12-01 / 5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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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601179002】姚某故意伤害裁定减刑案――罪犯在服刑期间发现漏罪被数罪并罚情形下原减刑裁定的处理

  关键词 刑事 故意伤害罪 漏罪 数罪并罚 减刑裁定 酌定重新裁定
  基本案情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7 年 4 月 9 日作出(2007)深中法刑一初字第 101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姚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姚某于 2007 年 6 月 6 日被交付广东省韶关监狱执行刑罚。2010 年 1 月 29 日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该犯刑期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后经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1 年 12 月 29 日、2014 年 11 月 27 日裁定,对该犯分别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和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6 年 9 月 26 日该犯被调入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监狱执行刑罚。2017 年 6 月 27 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因发现漏罪,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4 月 30 日作出(2018)粤 03 刑初 928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姚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与前犯故意伤害罪所判刑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12 月 16 日作出(2020)粤 02 刑更监 104 号刑事裁定,认为该院 2011 年对罪犯姚某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刑事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减刑幅度不当。但由于罪犯姚某被裁定减刑后,在刑罚执行期间因发现漏罪而数罪并罚,原减刑裁定已自动失效,故裁定本案终止审理。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监狱于 2024 年 7 月 8 日提出减刑建议认为,罪犯姚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十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将罪犯姚某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并对其已实际执行的刑期在减刑裁定决定执行的刑期内扣减,对原减刑裁定减去的刑期在总和之内酌情重新裁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出庭意见认为,罪犯姚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将罪犯姚某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并对其实际执行的刑期在减刑裁定决定执行的刑期内扣减,对姚某减去的刑期,建议重新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三年。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认为,罪犯姚某前罪无期徒刑生效之日起至新判决生效之日止已经实际执行的刑期,应当在本次减刑裁定决定执行的刑期内扣减。该犯在前罪服刑期间被裁定减刑后,因发现漏罪而数罪并罚,原减刑裁定自动失效。因该漏罪系司法机关发现,故对姚某原减去的刑期在原减刑裁定减去的刑期总和内,酌情重新裁定。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 2024 年 8 月 7 日作出(2024)桂刑更 486 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姚某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不变(扣减已经实际执行的刑期十二年十七天和酌情重新裁定减去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 2024 年 8 月 7 日至 2031 年 7 月 20 日止)。
  裁判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 号)第三十四条规定:“罪犯被裁定减刑后,刑罚执行期间因发现漏罪而数罪并罚的,原减刑裁定自动失效……如漏罪系有关机关发现或者他人检举揭发的,由执行机关报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在原减刑裁定减去的刑期总和之内,酌情重新裁定。”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减为有期徒刑后因发现漏罪,依据刑法第七十条规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的,前罪无期徒刑生效之日起至新判决生效之日止已经实际执行的刑期,应当在新判决的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时,在减刑裁定决定执行的刑期内扣减。”本案中,罪犯姚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该犯前罪无期徒刑生效之日起至新判决生效之日止已经实际执行的刑期十二年十七天,应当在本次减刑裁定决定执行的刑期内扣减。该犯在前罪服刑期间被裁定减刑后,因发现漏罪而数罪并罚,原减刑裁定自动失效。因该漏罪系司法机关发现,对该犯原减去的刑期,在原减刑裁定减去的刑期总和三年八个月之内,酌情重新裁定。综合考察罪犯姚某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对其原减去的刑期,酌情重新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三年,并在本次减刑中一并予以扣减。
  裁判要旨
  罪犯在服刑期间因发现漏罪而被数罪并罚的,其在前罪服刑期间的减刑裁定自动失效。如该漏罪系司法机关发现,对罪犯原减去的刑期,应当在原减刑裁定减去的刑期总和内,酌情重新裁定。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78 条第 1 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
  (法释〔2016〕23 号)第 9 条第 1 款、第 34 条、第 37 条第 1 款
  其他审理程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4)桂刑更 486 号刑事裁定(2024 年 8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