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1601179003】周某轩故意伤害裁定假释案――对老年罪犯依法适用假释的考量因素
关键词 刑事 故意伤害罪 刑罚执行 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老年罪犯 裁定假释
基本案情
罪犯周某轩因邻里纠纷激化实施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 2018 年 4 月 9 日起至 2028 年 4 月 7 日止,其于 2019 年 2 月 26 日被交付重庆市三峡监狱服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2 年 4 月 27 日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 2027 年 8 月 7 日止。
2024 年 12 月 16 日,刑罚执行机关重庆市三峡监狱以罪犯周某轩已实际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法律规定的假释条件为由,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
检察机关认为,罪犯周某轩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并通过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建议人民法院裁定假释。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罪犯周某轩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原判无财产性判项。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共获表扬三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生于 1953 年 7 月,时年 71 周岁,体质较弱,服刑期间与他人未发生过矛盾、口角。该犯在重庆市开州区温泉镇有房屋,假释后可与其妻子及女儿共同生活,且其女儿承诺协助司法所对该犯进行监管。刑罚执行机关委托罪犯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调查评估罪犯假释对所居住社区影响,调查评估意见为:周某轩具备适用社区矫正的条件,建议适用社区矫正。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4 年 12 月 30 日作出(2024)渝 02 刑更 851 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周某轩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即从假释之日起至 2027 年 8 月 7 日止),在假释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裁判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其中,对于老年罪犯适用假释时,在判断其再犯罪的危险程度时,除着重审查其服刑改造表现,综合考量其犯罪性质、主观恶性、犯罪后态度等因素外,也要充分考虑其年龄、身体状况及假释后生活来源及监管条件。
本案中,罪犯周某轩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且已满 71 周岁,体质较弱,假释后生活确有着落,其家人承诺协助监管。综合考虑罪犯周某轩的犯罪情节、原判刑罚情况,在刑罚执行中的一贯表现,以及罪犯的年龄、身体状况特征,假释后生活来源以及监管条件等因素,可以认定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依法可以适用假释。
裁判要旨
对于老年罪犯适用假释,判断其是否有再犯罪危险时,除着重审查其服刑改造表现,综合考量犯罪性质、主观恶性、犯罪后态度等外,也要充分考虑其年龄、身体状况及假释后生活来源及监管条件。对确有悔改表现,且假释后生活有着落的老年罪犯,综合判断其没有再犯罪危险的,可以依法适用假释。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81 条
其他审理程序: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4)渝 02 刑更 851 号刑事裁定(2024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