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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601222002】黄某珺诈骗收监执行案——从发现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至人民法院作出收监执行决定书的期间,是否应计入执行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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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2025-12-16 / 0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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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601222002】黄某珺诈骗收监执行案——从发现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至人民法院作出收监执行决定书的期间,是否应计入执行刑期

  关键词 刑事 诈骗罪 暂予监外执行 收监执行 剩余刑期

  基本案情

  被告人黄某珺因犯诈骗罪于 2020 年 11 月 25 日被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以(2020)黔 2726 刑初 148 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在交付执行前,因黄某珺患有甲亢性心脏病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独山县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12 月 29 日作出(2021)黔 2726 刑更 2 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决定对黄某珺暂予监外执行,后移交黄某珺户籍地重庆市渝中区司法局执行。重庆市渝中区司法局依法对罪犯黄某珺进行社区矫正。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经过治疗,黄某珺的身体状况逐渐好转。

  2023 年 11 月 8 日,重庆市渝中区司法局委托重庆某医院对黄某珺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进行鉴定。2023 年 12 月 19 日,重庆某医院作出医学鉴定意见,认为黄某珺目前病情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2024 年 1 月 15 日,重庆市渝中区司法局以罪犯黄某珺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为由,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建议对其收监执行。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于 2024 年 4 月 19 日作出(2024)渝 0103 刑更 8 号收监执行决定书,决定将罪犯黄某珺收监执行,剩余刑期为一年二个月零十日。后罪犯黄某珺被收监执行。

  裁判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二)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三)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本案中,罪犯黄某珺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经鉴定,其病情不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但刑期未满,根据上述规定,依法应予收监执行剩余刑期(生效判决确定的刑期减去执行刑期)。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从发现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至人民法院作出收监执行决定的期间,是否应计入执行刑期。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 号)第五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收监执行决定书一经作出,立即生效。根据以上规定,从语义分析看,除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外,在人民法院作出收监执行决定之日前的暂予监外执行的期间,包括从发现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至人民法院作出收监执行决定书的期间,应当计入执行刑期;从实际情况看,从发现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至人民法院作出收监执行决定期间,社区矫正机关依法仍然在对罪犯实施社区矫正,判决确定的刑罚正在监狱外执行,故该期间应计入执行刑期。

  本案中,2023 年 12 月 19 日经鉴定,罪犯黄某珺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社区矫正机关渝中区司法局随后向渝中区人民法院提出收监执行建议,渝中区人民法院于 2024 年 4 月 19 日作出收监执行决定。从发现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之日至人民法院作出收监执行决定之日(即 2023 年 12 月 19 日至 2024 年 4 月 19 日)的期间,应当计入执行刑期。

  裁判要旨

  因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而依法收监执行的,除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特殊情形外,人民法院作出收监执行决定之日前的暂予监外执行的期间,包括从发现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之日至收监执行决定书作出之日的期间,应当计入执行刑期。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268 条第 1 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 号)第 517 条第 1 款

  其他审理程序: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2021)黔 2726 刑更 2 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2021 年 12 月 29 日)

  其他审理程序: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2024)渝 0103 刑更 8 号收监执行决定(2024 年 4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