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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601356001】吴某亨运输毒品准许撤回减刑建议案――对刑罚执行机关申请撤回减刑建议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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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2025-12-01 / 0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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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601356001】吴某亨运输毒品准许撤回减刑建议案――对刑罚执行机关申请撤回减刑建议的处理

  关键词 刑事 运输毒品罪 刑罚执行 申请撤回减刑建议 准许撤回
  基本案情
  被告人吴某亨因犯运输毒品罪,被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6 年 4 月 27 日以(2016)云 31 刑初 42 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16 年 7 月 15 日以(2016)云刑终 811 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罪犯吴某亨被交付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监狱执行刑罚。2024 年 3 月 18 日,梧州监狱作出(2024)梧狱减字第 87 号提请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梧州监狱以罪犯吴某亨涉嫌违规违纪被隔离审查为由,申请撤回对其的减刑建议。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罪犯吴某亨自上次减刑裁定送达之日至本次减刑报请之日的间隔时间为四年三个月。在本次考核期内,该犯共获得十次表扬。但因该犯于 2024 年 3 月 7 日晚收工时有私传信件行为,刑罚执行机关于 2024 年 3 月 27 日对其隔离审查,后作出扣监管改造分 35 分处罚,并调离原来监区。刑罚执行机关据此书面申请撤回对罪犯吴某亨的减刑建议。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4 年 4 月 7 日作出(2024)桂 04 刑更 87 号刑事裁定:准许梧州监狱撤回对罪犯吴某亨的减刑建议。
  裁判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法释〔2014〕5 号)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在人民法院作出减刑、假释裁定前,执行机关书面申请撤回减刑、假释建议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撤回减刑的理由是否充分,罪犯是否存在不符合减刑条件的情形。本案中,人民法院经审查,罪犯吴某亨虽然在本次考核期内获得十次表扬,但其因私传信件被隔离审查,扣监管改造分 35 分,并被调离原来监区,不能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不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梧州监狱申请撤回对该犯的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故裁定准许撤回减刑建议。
  裁判要旨
  在审理减刑案件过程中,刑罚执行机关书面申请撤回减刑建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对撤回减刑的理由是否充分、罪犯是否存在不符合减刑条件的情形等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作出是否准许撤回的决定。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79 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法释〔2014〕5 号)第 16 条第 2 款
  其他审理程序: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桂 04 刑更 87 号刑事裁定(2024 年 4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