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1801104001】李某才等伪造货币案――以添加英文冥币标识方式印制美元假币行为的定性
关键词 刑事 伪造货币罪 假币 冥币标识 犯罪故意
基本案情
2012 年,被告人李某才注册成立四川某鑫香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包括冥币在内的祭祀用品。2016 年始,李某才为获取高额利润,购买特种纸张、油墨等材料设备,伙同被告人罗某泽、晏某雄、莫某林、黎某芬、冉某林、何某龙等人,以制造冥币为掩护,印制面值 100 美元的假币。其中,罗某泽、晏某雄负责晒版、印刷,莫某林负责制作、修改用于伪造各版美元的电脑模板,黎某芬负责合纸、捆扎假币,冉某林负责开车接送李某才见客户、进行交易等,何某龙在伪造假币过程中帮工打杂。
被告人李某才等人采用严禁外人进入生产区域的密闭生产方式,经过电脑制版并反复修改,精准仿制美元的磁性油墨、荧光数字等关键防伪特征制造假币。在生产过程中,李某才等人还多次反复使用验钞机对成品假币进行测试。为掩人耳目,李某才等人还在部分美元假币表面添加英文冥币标识。李某才约定以人民币 0.05 元至 0.1 元兑换 1 美元假币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周某玲、谢某锋、林某炎等人。被告人周某玲等人打算将购买的美元假币到赌场使用或者用于其他用途。
案发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李某才处查获用于印制美元假币的胶片板、铝板、胶印机、制版机、切纸机等设备工具,还查获面值 100 美元的疑似假币共计 70 余万张。经鉴定,所查获疑似美元均系假币;部分美元假币虽在表面添加冥币标识,但已成功仿制美元真币的水印、安全线等重要防伪特征,在纸质上具有与真币高度相似的凹凸感,甚至可通过验钞机检验。李某才共计制售美元假币 8000 余万元,案发时 100 美元折合人民币 689.3 元。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3 月 16 日作出(2020)浙 07 刑初 13 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李某才犯伪造货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被告人判项略)。宣判后,被告人李某才等人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10 月 22 日作出(2021)浙刑终 166 号刑事判决,维持对李某才的刑事判决(其他被告人判项略)。
裁判理由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对于被告人李某才等人印制美元假币,并添加英文冥币标识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李某才及其辩护人提出,李某才在印制的美元假币表面添加了冥币标识,与美元真币并不完全一致,不属于将假币冒充真币使用,故该行为不构成伪造货币罪。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才伙同他人以冒充真币使用为目的,伪造美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伪造货币罪。具体而言:
其一,认定伪造货币,并不以伪造货币的外观特征与真币完全一致为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伪造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二)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的;(三)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0〕14 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仿照真货币的图案、形状、色彩等特征非法制造假币,冒充真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的‘伪造货币’。”据此,仿照真币伪造的假币,只要在图案、形状、色彩等方面具备了真币的外观特征,即属于“伪造货币”。行为人为逃避打击,在伪造的假币上添加冥币的英文字样的,不影响对其伪造货币性质的认定。本案中,根据公安部物证中心鉴定和分析报告,疑似美元假币的抽样与真币外观颜色、主景图文内容未检出显著性差异,墨迹有磁性,检出防水印、仿安全纸、仿红蓝纤维丝,且面额数字有荧光现象,纸张有凹凸感。以上特征均超出一般人对冥币的认知,故认定被告人李某才印制美元假币的行为构成刑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的“伪造货币”。
其二,被告人李某才伪造货币旨在冒充真币行使货币功能。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伪造货币罪属于故意犯罪,但并不要求以营利为目的。实践中,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犯罪故意,应当注重审查伪造货币的生产工艺、制作过程、成品检验、交易方式与价格、用途流向等方面的证据。本案中,从生产工艺看,被告人李某才等人购买特种纸张、荧光油墨等材料,通过电脑制版反复调试,其工艺复杂程度远高于一般冥币生产所需;从制作过程看,被告人采用封闭式生产,严禁外人进入,与企业正常生产制造冥币的公开性相比,亦不符合常理;从成品检验看,被告人使用验钞机测试假币通过率,确保假币具有流通可能;从交易方式与价格看,面额 100 美元的假币虽然每张实际销售价格约为人民币 0.5 元至 1 元,远低于真币面值,但同样远高于冥币价格;从用途流向看,交易对象明确指向假币流通环节。综上,足以认定被告人李某才等人具有伪造货币以冒充真币流通使用的主观故意。
裁判要旨
1. 认定伪造货币罪,并不以伪造货币的外观特征与真币完全一致为要件。仿照真币伪造的假币,只要在图案、形状、色彩等方面具备真币的外观特征,即属于刑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的“伪造货币”。行为人为逃避打击,在伪造的假币上添加英文冥币标识的,不影响对其伪造货币性质的认定。
2. 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伪造货币的犯罪故意,可以结合伪造货币的生产工艺、制作过程、成品检验、交易方式和价格、用途流向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170 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0〕14 号)第 1 条
一审: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 07 刑初 13 号刑事判决(2021 年 3 月 16 日)
二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浙刑终 166 号刑事判决(2021 年 10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