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劳改犯减刑、假释案件应制作裁定书的复函
法研字第 34 号
1962 年 7 月 16 日
(已失效)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 6 月 1 日〔62〕刑文字第 22 号函悉。我们认为,处理劳改罪犯减刑、假释的案件:应当在认真地进行审查以后,作出裁定书,并发给被告,不能简单地只用在劳动改造机关的减刑呈批表上写明批准减刑年限,加盖法院印章的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劳改犯减刑、假释案件应制作裁定书的复函
法研字第 34 号
1962 年 7 月 16 日
(已失效)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 6 月 1 日〔62〕刑文字第 22 号函悉。我们认为,处理劳改罪犯减刑、假释的案件:应当在认真地进行审查以后,作出裁定书,并发给被告,不能简单地只用在劳动改造机关的减刑呈批表上写明批准减刑年限,加盖法院印章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