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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铁路运输过程中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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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1999-02-04 / 3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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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铁路运输过程中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公发〔1999〕4 号

1999 年 2 月 4 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结合铁路运输的治安状况和盗窃案件特点,现对铁路运输过程中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元为起点;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一万元为起点;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六万元为起点。

注:与法释〔2013〕8 号解释不一致,不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