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外籍案犯刑期计算问题的通知
〔56〕法行字第 5427 号
1956 年 6 月 7 日
(已失效)
最近接到某些地方人民法院询问外籍案犯刑期的计算问题,兹经共同商定:在国家未颁布刑事法典以前,对外籍案犯刑期起算问题,可以暂援旧例。即:从判决宣告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前的羁押日数以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外籍案犯刑期计算问题的通知
〔56〕法行字第 5427 号
1956 年 6 月 7 日
(已失效)
最近接到某些地方人民法院询问外籍案犯刑期的计算问题,兹经共同商定:在国家未颁布刑事法典以前,对外籍案犯刑期起算问题,可以暂援旧例。即:从判决宣告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前的羁押日数以一日折抵刑期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