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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国有控股、参股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国有公司、企业人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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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2005-08-01 / 3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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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国有控股、参股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国有公司、企业人员的解释

(2005 年 7 月 31 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359 次会议通过,自 2005 年 8 月 11 日起施行)

法释〔2005〕10 号

2005 年 8 月 1 日

  为准确认定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三节中的国有公司、企业人员,现对国有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国有公司、企业人员解释如下:

  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有公司、企业人员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