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案例 105 号】洪小强、洪礼沃、洪清泉、李志荣开设赌场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8 年 12 月 25 日发布)
关键词 刑事 / 开设赌场罪 / 网络赌博 / 微信群
裁判要点
以营利为目的,通过邀请人员加入微信群的方式招揽赌客,根据竞猜游戏网站的开奖结果等方式进行赌博,设定赌博规则,利用微信群进行控制管理,在一段时间内持续组织网络赌博活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303 条第 2 款
基本案情
2016 年 2 月 14 日,被告人李志荣、洪礼沃、洪清泉伙同洪某 1、洪某 2(均在逃)以福建省南安市英都镇阀门基地旁一出租房为据点(后搬至福建省南安市英都镇环江路大众电器城五楼的套房),雇佣洪某 3 等人,运用智能手机、电脑等设备建立微信群(群昵称为“寻龙诀”,经多次更名后为“(新)九八届同学聊天”)拉拢赌客进行网络赌博。洪某 1、洪某 2 作为发起人和出资人,负责幕后管理整个团伙;被告人李志荣主要负责财务、维护赌博软件;被告人洪礼沃主要负责后勤;被告人洪清泉主要负责处理与赌客的纠纷;被告人洪小强为出资人,并介绍了陈某某等赌客加入微信群进行赌博。该微信赌博群将启动资金人民币 300000 元分成 100 份资金股,并另设 10 份技术股。其中,被告人洪小强占资金股 6 股,被告人洪礼沃、洪清泉各占技术股 4 股,被告人李志荣占技术股 2 股。
参赌人员加入微信群,通过微信或支付宝将赌资转至庄家(昵称为“白龙账房”、“青龙账房”)的微信或者支付宝账号计入分值(一元相当于一分)后,根据“PC 蛋蛋”等竞猜游戏网站的开奖结果,以押大小、单双等方式在群内投注赌博。该赌博群 24 小时运转,每局参赌人员数十人,每日赌注累计达数十万元。截至案发时,该团伙共接受赌资累计达 3237300 元。赌博群运行期间共分红 2 次,其中被告人洪小强分得人民币 36000 元,被告人李志荣分得人民币 6000 元,被告人洪礼沃分得人民币 12000 元,被告人洪清泉分得人民币 12000 元。
裁判结果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于 2017 年 3 月 27 日作出(2016)赣 0702 刑初 367 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洪小强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二、被告人洪礼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三、被告人洪清泉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四、被告人李志荣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五、将四被告人所退缴的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 66000 元以及随案移送的 6 部手机、1 台笔记本电脑、3 台台式电脑主机等供犯罪所用的物品,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四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洪小强、洪礼沃、洪清泉、李志荣以营利为目的,通过邀请人员加入微信群的方式招揽赌客,根据竞猜游戏网站的开奖结果,以押大小、单双等方式进行赌博,并利用微信群进行控制管理,在一段时间内持续组织网络赌博活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被告人洪小强、洪礼沃、洪清泉、李志荣开设和经营赌场,共接受赌资累计达 3237300 元,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
(生效裁判审判人员:杨菲、宋征鑫、蔡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