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02306】秘密窃取电脑 COA 标签行为应当认定为盗窃罪
文 / 倪建军伍红梅
[案情]
被告人张某等 3 人共谋,用牙签将某公司 DELL 等品牌计算机机箱上的 COA 标签(正版证明标签或防伪证明书,凡正版 Windows 操作系统软件都带有该标签)刮下,窃得该公司 COA 标签共 379 张,准备贩卖。经微软公司比对,上述 379 张 COA 标签中,有 5 张在微软公司数据库中没有相应信息,18 张部分信息模糊不清,其余 356 张 COA 标签均系微软正版操作系统的标签。以 DELL 等品牌计算机公司销售未带 COA 标签的计算机与销售带 COA 标签的计算机之间的差价计算,上述 356 张 COA 标签价值约合人民币 106420 元。
[分歧]
对于被告人行为的定性,该案在处理的过程中主要形成了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理由为:由于“COA 标签”上的序列号代表的是软件著作权人为防止软件非法复制、为保护其对软件享有的著作权而采取的保护性技术措施,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为:“COA 标签”并不是财产权利凭证,其并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物,而只是微软公司所生产的一种正版证明作用的防伪标识,也并不能代表合法授权本身,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第三种观点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理由为:COA 标签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产,具有法律所保护的财产的属性,即使用价值、价值性、可支配性、流通性。被告人窃取 COA 标签的行为,所侵犯的并非是微软公司的著作权,而是被害单位对 COA 标签的所有权。本案被窃 COA 标签的价值达到盗窃罪所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
[评析]
上述观点的分歧主要在于 COA 标签是否属于刑法上的财产,被告人侵犯的客体是 COA 标签的所有权还是著作权。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理由如下:
1.COA 标签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产
法律所保护的财产的属性,一般为具有使用价值、价值性、可支配性、流通性。COA 标签具有上述财产属性。
首先,COA 标签的使用价值,体现在 COA 标签的两大功能上,即激活功能、证明功能。激活功能,是指用户可以通过激活 COA 标签上的 25 位序列号,对正版软件进行验证,验证通过后方可实现正版 Windows 的各类功能。对于用户来说,随机粘贴的 COA 标签上附带的序列号就像备用钥匙一样,在某些系统崩溃或硬件故障(特别是主机板故障)无法“一键恢复”的情况下,可以在计算机修复后使用这个附带的序列号在重新安装 Windows 软件后再次激活并正常使用。在这种情况下,如果 COA 标签遗失或被盗,则该用户将无法正常使用 Windows 软件,除非重新购买批量使用许可和零售 COA 标签包装,获取一个新的序列号用于激活和验证。
证明功能是指 COA 标签具有证明所使用的软件为正版软件的作用。实践中,如果消费者购买时付了正版软件的价格,预安装的也是正版软件,但是没有 COA 标签,即使硬件商出具相关证明,微软公司也无法认定该软件就是正版软件,用户则无法证明自己安装的是正版软件;相反即使该 COA 标签是贴在一个安装了盗版软件的机身上,其也具有证明正版软件的作用。OEM 授权许可形式的 COA 标签随机粘贴,一机一粘,遗失不补,如果该标签被盗,为证明自己的安装的软件是正版软件,则需要购买批量许可或正版零售盒装产品。现在黑市上大量单独买卖 COA 标签的行为,以及本案的被告人盗走 COA 标签准备贩卖,就是看中 COA 标签的证明正版软件的功能。
其次,COA 标签具有价值性。COA 标签包含了无差别的人类劳动,包括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其一,无论是购买预装许可还是购买零售包装的 COA 标签,消费者都通过支付金钱获得 COA 标签,COA 标签具有交换价值;其二,微软公司在制作 COA 标签的过程中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体现了无差别的人类劳动,且尽管微软公司禁止消费者之间相互单独买卖 COA 标签(与电脑整体转让 COA 标签可以),但是黑市上存在大量单独买卖 COA 标签或单独买卖序列号的行为,交易市场庞大。
再次,COA 标签具有可支配性。即财产能为人力所控制。因为预装许可的 COA 标签贴在机身上,一旦用户购买电脑及 COA 标签,就可以使用该标签的序列号,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自己的 COA 标签的权利,其他人除非购买该电脑及 COA 标签,否则无法对他人的 COA 标签行使权利,即使在同一品牌上偷偷激活自己的电脑,也无法证明自己的软件为正版软件。而实际贴有并购买 COA 标签者,可以通过拨打微软客服电话,提供相关证明,可以重新获取新的序列号。而微软公司也具有 COA 标签的数据库对 COA 标签进行管理。
最后,COA 标签具有流通性。COA 标签有两种流通方式,即其一由微软公司出售给硬件生产商,硬件生产商将 COA 标签随同电脑直销或经销给终端用户,获得金钱,终端用户可以将电脑与 COA 标签再整体转让给他人,兑换成现金;其二由微软公司合作伙伴或本地经销商将零售盒装产品(FPP)出售给终端用户,终端用户可以将该零售盒装产品再出售给他人。COA 标签具有同现金交易的价值,具有流通性。
2.被告人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被害单位对 COA 标签的所有权
COA 标签的所有权,即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盗窃 COA 标签显然是非法占有了 COA 标签。因 COA 标签的序列号一旦被激活就与激活它的电脑绑定,COA 标签一旦失窃,原所有权人则没有对用标签上序列号激活软件和证明正版软件的使用权,被窃者也同时丧失了转让 COA 标签获得收益的权利。
著作权中的复制权,是指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而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盗窃使用 COA 标签的行为显然不构成非法复制或者发行,复制的 COA 标签不具有原件的效力,如同复制的人民币不具有人民币的使用价值一样,微软公司对真品 COA 标签采取了防伪措施,每一张 COA 标签具有唯一性,复制无效。即使被告人将窃来的 COA 标签出售,其销赃行为也会被之前的盗窃行为所吸收。被告人没有采取技术措施对 COA 标签或序列号本身进行破坏、或故意避开使用,其行为也并非“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实际上,被告人窃得 COA 标签的目的正是为了使用该标签或序列号,使用上面的序列号属于盗窃罪的一种事后行为。
(作者单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