菜单

公安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有效

发布于 2020-08-06 / 1 阅读 /

本文目录

 

公安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公安部令 第 160 号
2020 年 8 月 6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 160 号
  《公安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 2020 年 7 月 25 日第 4 次公安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赵克志
  2020 年 8 月 6 日

  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有关收容教育法律规定和制度的决定》,公安部决定:
  一、废止《收容教育所管理办法》(2000 年 4 月 24 日公安部令第 50 号发布,2014 年 6 月 29 日公安部令第 132 号修正)。
  二、删去《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1999 年 6 月 11 日公安部令第 40 号发布,2014 年 6 月 29 日公安部令第 132 号修正)第六条第四项中的“收容教育”、第五项中的“收容教育所”。
  三、删去《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2004 年 7 月 12 日公安部令第 75 号发布)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中的“收容教育”,第三十条第二款中的“收容教育所”。
  四、删去《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 年 12 月 19 日公安部令第 125 号发布,2014 年 6 月 29 日公安部令第 132 号第一次修正,2018 年 11 月 25 日公安部令第 149 号第二次修正)第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中的“收容教育”,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中的“收容教育场所”。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