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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对以营利为目的的手淫、口淫等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

失效

发布于 1995-08-10 / 0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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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对以营利为目的的手淫、口淫等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
公复字〔1995〕6 号
1995 年 8 月 10 日
(已失效)

河北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对以营利为目的的手淫、口淫等色情活动应如何定性处理请示》(冀公明发〔1995〕1013 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卖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男女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卖淫嫖娼行为指的是一个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卖淫妇女与嫖客之间的相互勾引、结识、讲价、支付、发生手淫、口淫、性交行为及与此有关的行为都是卖淫嫖娼行为的组成部分,应按卖淫嫖娼查处,处罚轻重可根据情节不同而有所区别。对在歌舞等娱乐场所、桑拿按摩等服务场所查获的,以营利为目的发生手淫、口淫行为,应按卖淫嫖娼对行为人双方予以处罚。

附 1:公安部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01) ;
附 2:公安部关于对同性之间以钱财为媒介的性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