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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转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淫秽物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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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1990-07-26 / 1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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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转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淫秽物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的通知



 

 

公安部转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淫秽物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的通知
公通字〔1990〕74 号
1990 年 7 月 26 日
(已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淫秽物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研)〔1990〕11 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对现正办理的淫秽物品案件和今后查办的此类案件中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案犯,请坚决按照此规定提请批捕、移送起诉。在执行中遇有问题,请随时报部。
一九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附:公安部关于保留修改废止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