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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报2005年09期】台州市人民检察院诉代宜宁等人贩卖毒品案

有效

发布于 2005-09-01 / 0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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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 年 09 期】台州市人民检察院诉代宜宁等人贩卖毒品案

  【争议焦点】

  因判处死刑未被核准而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法院在重审时并未另行组成合议庭,是否属于程序违法?

  【案例要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关于重审的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发回重审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因此,对于报请核准死刑的案件,经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原一审、二审法院均应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否则为程序违法。

  台州市人民检察院诉代宜宁等人贩卖毒品案

  【裁判摘要】

  因判处死刑未被核准而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原一审、二审法院均应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原二审法院重新审判时未另行组成合议庭的,属审判程序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2005)刑复字第 84 号

  被告人代宜宁,男,1974 年 5 月 18 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高中文化,无职业,住武汉市江汉区天门墩路 406 号 4 楼 2 号。2000 年 12 月 29 日被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赵立彬,男,1975 年 4 月 4 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嫩江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嫩江县门鲁河乡金岭村。2000 年 12 月 29 日被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吕小莉,女,1974 年 10 月 26 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乐山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乐山市五通桥区桥沟镇桥沟街 7 组。2000 年 12 月 29 日被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董芝英,女,1982 年 9 月 6 日出生,汉族,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钟山县城厢镇芋苗塘村 1 号。2000 年 12 月 29 日被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张雪娟,女,1970 年 4 月 7 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温岭市人,小学文化,农民,住温岭市箬横镇白水田村。2000 年 7 月 27 日被逮捕。现在押。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台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代宜宁、赵立彬、吕小莉、董芝英、张雪娟犯贩卖、运输毒品罪一案,于 2001 年 10 月 23 日以(2001)台刑一初字第 74 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代宜宁、赵立彬、吕小莉、董芝英、张雪娟犯贩卖毒品罪,分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代宜宁、赵立彬、吕小莉、董芝英、张雪娟不服,均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02 年 12 月 30 日以(2001)浙刑一终字第 393 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我院于 2003 年 11 月 6 日以(2003)刑复字第 140 号刑事裁定,撤销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浙刑一终字第 393 号刑事判决和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台刑一初字第 74 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代宜宁、赵立彬、吕小莉、董芝英、张雪娟的定罪量刑部分;发回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此案,于 2004 年 2 月 10 日以(2004)台刑一重字第 1 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代宜宁、赵立彬、吕小莉、董芝英、张雪娟犯贩卖毒品罪,分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代宜宁、赵立彬、吕小莉、董芝英、张雪娟不服,均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04 年 12 月 14 日以(2004)浙刑一终字第 139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

  本院认为,二审法院重新审理被告人代宜宁、赵立彬、吕小莉、董芝英、张雪娟贩卖毒品一案时,未能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浙刑一终字第 139 号刑事裁定;

  二、发回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杜伟夫代理审判员程永生代理审判员董朝阳二 00 五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李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