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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报2007年08期】四川省泸县人民检察院诉黄艺袁小军等诈骗案

有效

发布于 2007-08-01 / 0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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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年 08 期】四川省泸县人民检察院诉黄艺袁小军等诈骗案

  【裁判摘要】

  行为人出于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设置圈套的方法诱使他人参加赌博,并以欺诈手段控制赌局的输赢结果,从而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公诉机关:四川省泸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艺, 男,43 岁,原系四川省叙永县公安局副政委,住叙永县叙永镇水塘上五龙小区,2005 年 4 月 13 日被逮捕。

  被告人:袁小军,男,37 岁.汽车驾驶员.住四川省叙永县叙永镇中学堂巷.2005 年 4 月 13 日被逮捕。

  被告人:刘昌敏,男,33 岁,经商,住四川省叙永县叙永镇小南海.2005 年 4 月 13 日被逮捕。

  被告人:刘小冬.男。37 岁,经商,住四川省兴文县中城德后街.2005 年 4 月 l3 日被逮捕。

  被告人:方开强,小名方五,男,35 岁,农民.住四川省江安县五矿镇楔子岩村,2005 年 8 月 9 日被逮捕。

  四川省泸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黄艺、袁小军、刘昌敏、刘小冬、方开强犯诈骗罪,向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艺、袁小军为偿还因赌博欠下的债务,共谋设计赌局圈套,以打假牌的方式骗取他人钱财。二被告人约定由黄艺物色被骗对象.由袁小军负责约请帮助打假牌的人。此后,黄艺联系“长天数码港”业主、本案被害人姚某某,谎称要与姚某某当面商谈买卖煤矿的有关事宜。2004 年 11 月 5 日下午,被告人刘小冬、方开强应邀来到叙永县。黄艺即按事先的预谋.于当晚请姚某某与刘小冬、方开强一起吃饭,并向姚某某介绍刘小冬、方开强是“经营煤炭生意的老板”。席间,黄艺又电话通知被告人刘昌敏、袁小军前来共进晚餐。饭后黄艺邀已有醉意的姚某某到茶楼喝茶打牌。其间各被告人以欺诈手段控制牌局.致姚某某输掉人民币 58 万元。次日,黄艺等人到“长天数码港”与姚某某结清赌债.姚某某只得将其所有的两部汽车折价 43 万元.连同 l4 万元现金抵偿赌债。黄艺等 5 人随后进行分赃。经泸州市江阳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两辆车的价值共计 41.69 万元。上述 5 名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提请泸县人民法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黄艺、袁小军、刘昌敏、刘小冬、方开强及其辩护人均辩称: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当,5 名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而是构成赌博罪。

  被告人黄艺及其辩护人还辩称:黄艺在因其他违纪行为被中共泸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双规”期间.就主动如实供述本案犯罪事实, 因此应认定黄艺具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

  被告人袁小军的辩护人辩称:袁小军有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刘小冬的立功情节,应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刘昌敏的辩护人辩称:刘昌敏在事前没有参与共谋,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 且具有立功情节.应依法减轻处罚。

  被告人刘小冬的辩护人辩称:刘小冬是受被告人黄艺、袁小军的雇请参加赌博,处于受指挥、受安排的地位,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且具有立功情节,应依法减轻处罚。

  泸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2004 年 10 月,被告人黄艺、袁小军为偿还因赌博欠下的债务.共谋设计赌局圈套,以打假牌的方式骗取他人钱财。二被告人约定由黄艺物色被骗对象.由袁小军负责约请帮助打假牌的人。此后,黄艺多次与在外经营业务的“长天数码港”业主、本案被害人姚某某电话联系,谎称请姚某某返家,当面商谈买卖煤矿的有关事宜。2004 年 11 月 4F1,姚某某从成都返回叙永县,黄艺即邀请姚某某于次日一起共进晚餐,同时通知袁小军约请帮助打假牌的人。11 月 5 日下午,被告人刘小冬、方开强应邀来到叙永县,黄艺在叙永县城“国香”茶楼检验刘小冬、方开强打假牌的技能后.表示满意。随后,黄艺按事先的预谋,于当晚请姚某某在叙永县城的“食圣”火锅店吃饭。为不致引起姚某某的怀疑,黄艺向姚某某介绍刘小冬、方开强时,谎称二人是“经营煤炭生意的老板”。席间,黄艺又电话通知被告人刘昌敏、袁小军前来共进晚餐。饭后,大约 l8 时,黄艺邀已有醉意的姚某某到“碧於蓝”茶楼喝茶打牌。先由刘昌敏、刘小冬与姚某某用扑克牌玩“斗地主”(一种赌博形式),黄艺为掩饰骗局,提出与姚某某合伙占一股。在打牌过程中,刘小冬以欺诈手段控制大小牌,仅两小时,姚某某就输掉现金 l 万多元.并欠债 10 余万元。随后,黄艺等人鼓动姚某某换种方式,改玩“打闷鸡”(一种赌博形式),以便把输的钱赢回来。之后,黄艺、刘小冬和方开强仍以欺诈手段控制牌局。23 时 50 分左右结束赌局时,姚某某已输掉 58 万元,其中,欠刘昌敏 13 万元.欠方开强 44 万元。次日.姚某某约请黄艺到“长天数码港”自己的办公室,请求黄艺就赌债之事出面协调,看可否少还点钱。黄艺则以“愿赌服输是赌场规矩”为由.拒绝了姚某某的请求,并通知刘昌敏、方开强到“长天数码港”与姚某某结清赌债。姚某某只得将其所有的、车牌号为藏 030093 的尼桑奇骏越野轿车折价 30 万元,连同 l4 万元现金抵偿欠方开强的赌债,将其所有的、车牌号为川 AET995 的尼桑蓝鸟轿车折价 13 万元.抵偿欠刘昌敏的赌债。黄艺等 5 人随后开车到兴文县“洞乡大酒店”一茶楼内分赃.黄艺、袁小军、刘昌敏各得人民币 3 万元,刘小冬和方开强分得 5 万元.并约定待两辆车卖出后再行分赃。经泸州市江阳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两辆车的价值共计 41.69 万元。

  另查明:2005 年 3 月 9 日至 4 月 13E1,被告人黄艺在因其他违纪行为被中共泸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双规”期间,在司法机关尚未掌握本案犯罪事实、未对其立案侦查之前,就主动如实供述了与本案其他被告人以打假牌方式骗取被害人姚某某钱财的犯罪事实。被告人袁小军归案后,提供了被告人刘小冬的下落,对公安机关抓获刘小冬起到了协助作用。被告人刘昌敏归案后.向公安机关提供了他人破坏电信设施和诈骗的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案发后.被害人姚某某所有的藏 030093 号尼桑奇骏轿车、川 AET995 号尼桑蓝鸟轿车均已被公安机关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1. 被害人姚某某的陈述, 主要内容是:被告人黄艺于 2004 年 10 月打电话叫他回叙永县商量做煤炭生意。他于 2004 年 11 月 4 日回到叙永县.11 月 5 日晚黄艺以为他接风为由,邀请他到“食圣”火锅店吃饭。同时介绍认识做煤炭生意的“陈总、方总”,又通知了被告人刘昌敏、袁小军共同进餐。饭后一同到“碧於蓝”茶馆打牌,当晚他输掉 1 万元现金.并欠下 57 万元赌债。次日他要求黄艺出面协调.试图减免一些赌债,被黄艺拒绝。他只得支付了现金 l4 万元,叉用二辆轿车折抵 43 万元,还清赌债。

  2.证人姚某刚的证言.证实 2004 年 11 月 5 日晚.其兄姚某某在“碧於蓝”茶楼打牌,叫他送去 1 万元现金。到茶楼后,他看见姚某某与两人在打牌,黄艺等人也在现场。

  3.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实 2004 年 11 月 5 日晚 l2 时许,姚某某给他打电话,称其与黄艺等人打牌输了 50 多万元。次日他到姚某某的办公室.看见姚某某正在结赌债,黄艺也在姚某某的办公室。

  4 证人罗某某的证言.证实 2004 年 11 月 5 日晚,姚某某与黄艺等人在“食圣”火锅店吃火锅,共喝了 3 瓶红酒。

  5.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实 2004 年 11 月 5 日晚, 姚某某与黄艺、刘昌敏、袁小军及另外两名男子在“食圣”火锅店吃完饭后,又到“碧於蓝”茶楼喝茶、打牌。

  6. 证人黄某某的证言, 证实 2004 年 11 月 6 日下午,姚某某叫其交还轿车,并称要用车抵偿赌债。

  7.证人刘某某(袁小军的岳父)、刘某梅(袁小军之妻)的证言,证实袁小军将一辆轿车停放在其姨妈处.然后外出。

  8.证人赵某的证言.证实刘昌敏于 2005 年 3 月 11 日开来一辆轿车,停放在其管理的停车场。

  9.扣押物品和有关书证的清单及提取笔录、赃物照片、财物价格鉴定结论,证实姚某某所有的藏 030093 号尼桑奇骏越野轿车和川 AET995 号尼桑蓝鸟轿车价值共计 41.69 万元。

  10.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平面图、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为叙永县“碧於蓝”茶楼。

  11. 对各被告人的辨认笔录及照片、各被告人常住人口信息表。

  12. 公安机关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13.公安机关的情况说明.证实刘昌敏提供他人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证实袁小军提供有关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被告人刘小冬。

  14. 中共泸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情况说明, 证实黄艺在因其他违纪行为被“双规”期间.已主动供述其伙同袁小军、刘昌敏、刘小冬及被告人方开强以打假牌方式骗取姚某某钱财的事实。

  15.黄艺、袁小军、刘昌敏、刘小冬、方开强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实上述被告人合谋设赌打假牌赢取姚某某钱财的事实。

  16.刘小冬演示其打假牌技能的视听资料, 证实刘小冬具备打假牌的技能。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人黄艺等人设计赌局圈套,以打假牌的方式赢取被害人姚某某钱财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还是构成赌博罪。

  泸县人民法院认为:

  一、被告人黄艺等人主观上具有诈骗犯罪故意被告人黄艺、袁小军因欠赌债,遂共谋设计赌局圈套引诱他人参与赌博,并商定以打假牌的方式控制牌局,从而骗取他人钱财。二人就此进行了明确分工.确定由黄艺引诱被骗对象参赌.由袁小军联系帮助打假牌的人。被告人刘昌敏、刘小冬、方开强在明知黄艺、袁小军意图的情况下参与犯罪,并具体实施了以打假牌的欺诈伎俩控制牌局,从而骗取他人钱财的行为。综上可见,黄艺等被告人主观上具有以欺诈手段非法骗取他人财产的诈骗犯罪故意。

  二、被告人黄艺等人客观上实施了诈骗犯罪行为在客观方面,被告人黄艺等人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欺诈方法骗取他人财物的诈骗犯罪行为。

  首先,被告人黄艺等人虚构买卖煤矿的事实,并以此为由与被害人姚某某取得联系,谎称要与姚某某当面商议煤矿交易事宜,进而邀请姚某某吃饭。在进行一系列隐瞒真相的铺垫后.最终将姚某某骗人事先设计好的赌局;其次.黄艺等人隐瞒了被告人刘小冬、方开强的真实身份,对姚某某谎称刘小冬、方开强是经营煤炭生意的老板“陈总、方总”.骗得姚某某的信任,使之错误地认为与各被告人的会面是为了洽谈煤矿交易,无法察觉赌局圈套:第三.在实施赌博欺诈过程中.为了防止姚某某察觉阴谋,黄艺还假意与姚某某合占一股.诱骗姚某某放心地参与赌博;最后,真正意义上的赌博,输赢结果无法预料,赌博结局具有不确定性。本案中,在实施赌博欺诈的过程中,被告人刘昌敏、刘小冬、方开强始终以打假牌的欺诈手段控制输赢结局.造成姚某某必然输钱的结果,从而使赌博的结局不再具有不确定性。因此.黄艺等被告人诱使姚某某参加的“赌博”,已经不再是真正意义上的赌博,而是各被告人实施诈骗犯罪的具体方式。

  综上,被告人黄艺、袁小军、刘昌敏、刘小冬、方开强的行为不符合赌博罪的构成要件,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关于“不构成诈骗罪而是构成赌博罪”的辩护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各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设置圈套诱骗被害人姚某某参赌,以打假牌的方式在赌博过程中使用欺诈伎俩控制牌局.骗取姚某某现金 15 万元和轿车二辆,共计价值 56 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本案事实,被告人黄艺与袁小军共谋以打假牌方式骗取他人钱财。按照事先分工,黄艺负责物色诈骗对象姚某某,袁小军负责联系帮助打假牌的被告人刘小冬、方开强。黄艺、袁小军在共同犯罪中起到了组织、策划的作用,均系主犯。黄艺案发前担任四川省叙永县公安局副政委,具有执法人员身份,且在整个犯罪过程中起着首要的组织、指挥作用,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又大于同为主犯的袁小军。被告人刘昌敏、刘小冬、方开强在具体实施犯罪前已经明知黄艺、袁小军的诈骗犯罪意图.在主观上已经形成合谋,具有诈骗犯罪的共同故意.作为具体犯罪的实施者,该 3 名被告人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刘昌敏、刘小冬的辩护人就此提出的辩护理由成立.予以采纳。黄艺在公安机关尚未掌握本案犯罪事实、未对其立案侦查前就已主动如实供述本案诈骗犯罪事实,可视为自首。其辩护人就此提出的辩护理由成立。予以采纳。袁小军归案后.提供同案犯刘小冬的下落。对公安机关抓获刘小冬起到了协助作用,可视为立功。其辩护人就此提出的辩护理由成立.予以采纳。刘昌敏归案后,提供他人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具有立功情节。其辩护人就此提出的辩护理由成立.予以采纳。综合考虑本案事实、情节,结合汽车等赃物已经追回的事实.对黄艺、袁小军等 5 名被告人均可依法减轻处罚。

  据此,泸县人民法院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于 2006 年 10 月 19 日作出判决:

  一、被告人黄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并处罚金 5 万元;

  二、被告人袁小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5 万元:三、被告人刘小冬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5 万元:四、被告人方开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5 万元:五、被告人刘昌敏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 4 万元。

  一审宣判后.各被告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提出抗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附:诱赌后使用欺诈手段操控赌局构成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