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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报2012年08期】杨武、宋帮林等贩卖毒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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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2012-08-01 / 0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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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年 08 期】杨武、宋帮林等贩卖毒品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杨武,男,汉族,1980 年 10 月 5 日出生,农民。

  被告人宋帮林,男,汉族,1987 年 7 月 21 日出生,农民。

  被告人夏永发,男,汉族,1976 年 11 月 5 日出生,农民。

  被告人蔡碧刚,男,汉族,1979 年 8 月 16 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史勇,男,汉族,1986 年 12 月 22 日出生,农民。

  被告人蒙角发,男,布依族,1983 年 7 月 16 日出生,农民。

  被告人宋凯,男,汉族,1979 年 3 月 9 日出生,农民。

  被告人陈世伟,男,汉族,1959 年 8 月 25 日出生,农民。

  2008 年下半年至 2009 年底,被告人杨武、宋帮林、夏永发先后与被告人蔡碧刚、史勇等人共同出资,由宋帮林联系上家,从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购买毒品“麻古”(主要成分系甲基苯丙胺),由蔡碧刚、史勇、蒙角发等人运输至浙江省余姚市,交给杨武、夏永发进行贩卖。其中,杨武、宋帮林、夏永发出资贩卖“麻古”4 次,共计约 18360 克;蔡碧刚贩卖、运输“麻古”3 次(1 次受雇运输、2 次出资并运输),共计约 16200 克;史勇贩卖、运输“麻古”2 次(1 次受雇运输、1 次出资并运输),共计约 12420 克;蒙角发受雇运输“麻古”1 次,约 3780 克。2010 年 2 月 22 日,公安人员根据夏永发的指认从余姚市蔡碧刚的租住处查获“麻古”3370.5 克。

  2010 年 1、2 月间,被告人宋凯在余姚市先后 2 次从被告人杨武、夏永发处购得“麻古”共计约 675.8 克后进行贩卖。同年 3 月 1 日,公安人员在余姚市宋凯的租住处查获“麻古”351.8 克、海洛因 25.588 克。

  2010 年 1 月,被告人陈世伟明知被告人宋凯从事贩毒活动,仍介绍宋凯向他人贩卖“麻古”约 4.5 克。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武、宋帮林、夏永发、宋凯明知是毒品而贩卖,被告人陈世伟为他人贩卖毒品进行居间介绍,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蔡碧刚、史勇明知是毒品而贩卖、运输,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蒙角发明知是毒品而运输,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杨武、宋帮林、夏永发伙同他人多次贩卖毒品,数量大,社会危害大,罪行极其严重,且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鉴于夏永发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对侦破案件起到一定积极作用,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蔡碧刚、史勇伙同他人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在共同犯罪中均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蒙角发运输毒品、宋凯贩卖毒品数量大,陈世伟居间介绍贩卖毒品,均应依法惩处。据此,依法对被告人杨武、宋帮林均判处并核准死刑,对被告人夏永发、蔡碧刚均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对被告人史勇判处无期徒刑,对被告人蒙角发、宋凯均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对被告人陈世伟判处有期徒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