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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例第96号】黄某某等人重大责任事故、谎报安全事故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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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2025-12-01 / 0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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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例第 96 号】黄某某等人重大责任事故、谎报安全事故案

  【关键词】

  谎报安全事故罪 引导侦查取证 污染处置 化解社会矛盾

  【要旨】

  检察机关要充分运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 通过积极履职, 加强对线索移送和立案的法律监督。认定谎报安全事故罪, 要重点审查谎报行为与贻误事故抢救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对同时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和谎报安全事故罪的, 应当数罪并罚。应注重督促涉事单位或有关部门及时赔偿被害人损失, 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安全生产事故涉及生态环境污染等公益损害的, 刑事检察部门要和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加强协作配合, 督促协同行政监管部门, 统筹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修复受损公益, 防控安全风险。

  【基本案情】

  被告人黄某某, 男, 福建 A 石油化工实业有限公司 (简称 A 公司) 原法定代表人兼执行董事。

  被告人雷某某, 男,A 公司原副总经理。

  被告人陈某某, 男,A 公司原常务副总经理兼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主任。

  被告人陈小某, 男,A 公司码头原操作工。

  被告人刘某某, 男,A 公司码头原操作班长。

  被告人林某某, 男,B 船务有限公司 (简称 B 公司)“天桐 1”船舶原水手。

  被告人叶某某, 男,B 公司“天桐 1”船舶原水手长。

  被告人徐某某, 男,A 公司原安全环保部经理。

  2018 年 3 月,C 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简称 C 公司) 与 A 公司签订货品仓储租赁合同, 租用 A 公司 3005#、3006# 储罐用于存储其向福建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购买的工业用裂解碳九(简称碳九)。同年,B 公司与 C 公司签订船舶运输合同, 委派“天桐 1”船舶到 A 公司码头装载碳九。

  同年 11 月 3 日 16 时许,“天桐 1”船舶靠泊在 A 公司 2000 吨级码头, 准备接运 A 公司 3005# 储罐内的碳九。18 时 30 分许, 当班的刘某某、陈小某开始碳九装船作业, 因码头吊机自 2018 年以来一直处于故障状态, 二人便违规操作, 人工拖拽输油软管, 将岸上输送碳九的管道终端阀门和船舶货油总阀门相连接。陈小某用绳索把输油软管固定在岸上操作平台的固定支脚上, 船上值班人员将船上的输油软管固定在船舶的右舷护栏上。19 时许, 刘某某、陈小某打开码头输油阀门开始输送碳九。其间, 被告人徐某某作为值班经理, 刘某某、陈小某作为现场操作班长及操作工, 叶某某、林某某作为值班水手长及水手, 均未按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装船情况进行巡查。4 日凌晨, 输油软管因两端被绳索固定致下拉长度受限而破裂, 约 69.1 吨碳九泄漏, 造成 A 公司码头附近海域水体、空气等受到污染, 周边 69 名居民身体不适接受治疗。泄漏的碳九越过围油栏扩散至附近海域网箱养殖区, 部分浮体被碳九溶解, 导致网箱下沉。

  事故发生后, 雷某某到达现场向 A 公司生产运行部副经理卢某和计量员庄某核实碳九泄漏量, 在得知实际泄漏量约有 69.1 吨的情况后, 要求船方隐瞒事故原因和泄漏量。黄某某、雷某某、陈某某等人经商议, 决定在对外通报及向相关部门书面报告中谎报事故发生的原因是法兰垫片老化、碳九泄漏量为 6.97 吨。A 公司也未按照海上溢油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启动一级应急响应程序, 导致不能及时有效地组织应急处置人员开展事故抢救工作, 直接贻误事故抢救时机, 进一步扩大事故危害后果, 并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经审计, 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672.73 万元。经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委托, 生态环境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作出技术评估报告, 认定该起事故泄露的碳九是一种组分复杂的混合物, 其中含量最高的双环戊二烯为低毒化学品, 长期接触会刺激眼睛、皮肤、呼吸道及消化道系统, 遇明火、高热或与氧化剂接触, 有引起燃烧爆炸的危险。本次事故泄露的碳九对海水水质的影响天数为 25 天, 对海洋沉积物及潮间带泥滩的影响天数为 100 天, 对海洋生物质量的影响天数为 51 天, 对海洋生态影响的最大时间以潮间带残留污染物全部挥发计, 约 100 天。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一) 介入侦查

  经事故调查组认定, 该事故为企业生产管理责任不落实引发的化学品泄漏事故。事故发生后,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检察院与泉州市及泉港区原安监部门、公安机关等共同就事故定性与侦查取证方向问题进行会商。泉港区人民检察院根据已掌握的情况并听取省、市两级检察院指导意见, 提出涉案人员可能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谎报安全事故罪。2018 年 11 月 10 日、11 月 23 日, 泉港公安分局分别以涉嫌上述两罪对黄某某等 8 人立案侦查。泉港区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引导侦查, 提出取证方向和重点: 尽快固定现场证据, 调取能体现涉案人员违规操作及未履行日常隐患排查和治理职责的相关证据, 及船舶安全管理文件、复合软管使用操作规程、油船码头安全作业规程、A 公司操作规程等证据材料; 根据案件定性, 加强对犯罪现场的勘验, 强化勘验现场与言词证据的印证关系; 注重客观证据的收集, 全面调取监控视频、语音通话、短信、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侦查过程中, 持续跟进案件办理, 就事实认定、强制措施适用、办案程序规范等进一步提出意见建议。11 月 24 日, 泉港区人民检察院对相关责任人员批准逮捕后, 发出《逮捕案件继续侦查取证意见书》, 要求公安机关及时调取事故调查报告, 收集固定直接经济损失、人员受损、环境污染等相关证据, 委托相关机构出具涉案碳九属性的检验报告, 调取 A 公司谎报事故发生原因、泄漏量以及谎报贻误抢救时机等相关证据材料, 并全程跟踪、引导侦查取证工作。上述证据公安机关均补充到位, 为后续案件办理奠定了扎实的基础。

  (二) 审查起诉

  案件移送起诉后, 泉港区人民检察院成立以检察长为主办检察官的办案组, 针对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陈某某虽被任命为常务副总经理职务, 但并未实际参与安全生产, 也未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其不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意见, 及时要求公安机关调取 A 公司内部有关材料, 证实了陈某某实际履行 A 公司安全生产职责, 系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事实。针对公安机关出具的陈某某、刘某某、陈小某系主动投案的到案经过说明与案件实际情况不符等问题, 通过讯问被告人、向事故调查组核实等方式自行侦查进行核实。经查, 公安机关根据掌握的线索, 先后将陈某某、刘某某、陈小某带至办案中心进行审查,3 人均不具备到案的主动性。本案未经退回补充侦查,2019 年 6 月 6 日, 泉港区人民检察院以黄某某、雷某某、陈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谎报安全事故罪, 以陈小某等 5 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向泉港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并分别提出量刑建议。

  (三) 指控与证明犯罪

  鉴于该案重大复杂, 泉港区人民检察院建议法院召开庭前会议, 充分听取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2019 年 7 月 5 日, 泉港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 部分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黄某某、雷某某、陈某某的谎报行为未贻误抢救时机, 不构成谎报安全事故罪; 被告人陈某某不具有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不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对部分被告人应当适用缓刑等辩解和辩护意见。公诉人针对上述辩护意见有针对性地对各被告人展开讯问, 并全面出示证据, 充分证实了检察机关指控的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针对黄某某等人的行为不构成谎报安全事故罪的辩解, 公诉人答辩指出, 黄某某等人合谋并串通他人瞒报碳九泄露数量, 致使 A 公司未能采取最高级别的一级响应 (溢油量 50 吨以上), 而只是采取最低级别的三级响应 (溢油量 10 吨以下)。按照规定, 一级响应需要全公司和社会力量参与应急, 三级响应则仅需运行部门和协议单位参与应急。黄某某等人的谎报行为贻误了事故救援时机, 导致直接经济损失扩大, 同时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 依法构成谎报安全事故罪。针对陈某某不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辩解, 公诉人指出, 根据补充调取的书证及相关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足以证实陈某某在案发前被任命为常务副总经理兼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主任, 并已实际履行职务, 系 A 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其未在责任范围内有效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未发现并制止企业日常经营中长期存在的违规操作行为, 致使企业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最终导致本案事故的发生, 其应当对事故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 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针对应当对部分被告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 公诉人指出, 本案性质恶劣, 后果严重, 不应对被告人适用缓刑。公诉人在庭审中的意见均得到一、二审法院的采纳。

  (四) 处理结果

  2019 年 10 月 8 日, 泉港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采纳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对被告人黄某某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谎报安全事故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一年六个月, 数罪并罚决定执行四年六个月; 对被告人雷某某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谎报安全事故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二年三个月, 数罪并罚决定执行四年三个月; 对被告人陈某某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谎报安全事故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数罪并罚决定执行二年六个月。对陈小某等 5 名被告人, 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三个月不等。禁止黄某某、雷某某在判决规定期限内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职业。雷某某等 6 人不服一审判决, 提出上诉。2019 年 12 月 2 日,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判决已生效。

  (五) 污染处置

  该起事故造成码头附近海域及海上网箱养殖区被污染, 部分区域空气刺鼻, 当地医院陆续接治接触泄漏碳九的群众 69 名, 其中留院观察 11 名。泄漏的碳九越过围油栏扩散至网箱养殖区约 300 亩, 直接影响海域面积约 0.6 平方公里, 受损网箱养殖区涉及养殖户 152 户、养殖面积 99 单元。针对事故造成的危害后果, 泉港区人民检察院认真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和诉求, 积极协调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督促 A 公司赔偿事故周边群众的经济损失。在一审判决前,A 公司向受损养殖户回购了受污染的网箱养殖鲍鱼等海产品, 及时弥补了养殖户损失, 化解了社会矛盾。

  泉港区人民检察院在提前介入侦查过程中, 发现事故对附近海域及大气造成污染, 刑事检察部门与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同步介入, 密切协作配合, 根据当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规定, 及时启动重大案件会商机制, 联系环保、海洋与渔业等部门, 实地查看污染现场, 了解事件进展情况。并针对案件性质、可能导致的后果等情况进行风险评估研判, 就污染监测鉴定、公私财产损失计算、海域污染清理、修复等事宜对公安机关侦查和环保部门取证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前期取证工作, 为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向厦门海事法院提起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奠定了良好基础。

  【指导意义】

  (一) 准确认定谎报安全事故罪。一是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 是指对安全事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 一般为发生安全事故的单位中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以及其他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 不包括没有法定或者职务要求报告义务的普通工人。二是认定本罪, 应重点审查谎报事故的行为与贻误事故抢救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只有谎报事故的行为造成贻误事故抢救的后果, 即造成事故后果扩大或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 才可能构成本罪。如果事故已经完成抢救, 或者没有抢救时机 (危害结果不可能加重或扩大), 则不构成本罪。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同时又构成谎报安全事故罪的, 应当数罪并罚。

  (二) 健全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 提升法律监督实效。检察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原国务院法制办等八部门《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以及应急管理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制定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 依照本地有关细化规定, 加强相关执法司法信息交流、规范案件移送、加强法律监督。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 检察机关可通过查阅案件资料、参与案件会商等方式及时了解案情, 从案件定性、证据收集、法律适用等方面提出意见建议, 发现涉嫌犯罪的要及时建议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向公安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移送线索, 着力解决安全生产事故有案不移、以罚代刑、有案不立等问题, 形成查处和治理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合力。

  (三) 重视被害人权益保障, 化解社会矛盾。一些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影响范围广泛, 被害人人数众多, 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交织。检察机关办案中应高度重视维护被害人合法权益, 注重听取被害人意见, 全面掌握被害人诉求。要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配合, 督促事故单位尽早赔偿被害人损失, 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有效化解社会矛盾, 确保实现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四) 安全生产事故涉及生态环境污染的, 刑事检察部门要和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加强协作配合, 减少公共利益损害。化工等领域的安全生产事故, 造成生态环境污染破坏的, 刑事检察部门和公益诉讼检察部门要加强沟通, 探索“一案双查”, 提高效率, 及时通报情况、移送线索, 需要进行公益损害鉴定的, 及时引导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进行鉴定。要积极与行政机关磋商, 协同追究事故企业刑事、民事、生态损害赔偿责任。推动建立健全刑事制裁、民事赔偿和生态补偿有机衔接的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制度。依托办理安全生产领域刑事案件, 同步办好所涉及的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领域公益诉讼案件, 积极稳妥推进安全生产等新领域公益诉讼检察工作。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六条

  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原国务院法制办等八部门《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

  应急管理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